30年来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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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研究
[摘要]经过三十年的研究,国内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的理解虽然形式各界,但共持着一个共同的基本框架,即都承认它是辩证的决定论,只是不同的学者对这“辩证性质”的具体内涵的理解有所不同。

我们今后的研究,应该继续在这一正确的框架之内进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

不能继续将问题大而化之,而应该把注意力放在对具体层面和微观机制的探究上。

[关键词]历史决定论;辩证的;主体;客体;实践
在我国的学术界,在从1978年到2008年的三十年中,“历史决定论”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如何确定历史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历史运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历史发展的决定性与选择性之间的关系、个人和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历史与现实、整体与个体、观念与实存、必然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因此,考察历史决定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明确它的内涵,阐发它的性质,乃是具有意义的工作。

一、30年来我国“历史决定论”研究的主要历程
在1978年,“历史决定论”的研究,与当时揭批“四人帮”、解放思想的大运动密切相关,其批判的矛头主要指向了“四人帮”所炮制的“上层建筑始终决定论”,其讨论的核心问题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问题。

学者们指出,历史唯物主义对上层建筑的反作用的承认,是以对生产力之归根结底的决定作用的承认为前提的,而“四人帮”却把这前提条件给抹去了,使之变成了“任何条件”都是如此,从而得出了“在社会主义时期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始终起着主要的决定作用”的结论,鼓吹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创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而要求不断地革命夺权,这是地地道道的历史唯心主义①。

在1979~1984年间,只有极少数的几篇有关“历史决定论”的文章发表。

其中恽秉良的《历史唯物论还是上层建筑决定论》一文,继续了对“上层建筑决定论”的批判。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索洛格扬的《历史决定论和历史的主观因素》虽是一篇简短的译文,但它为我国以后的“历史决定论”研究设置了一个重要的论题,即历史决定与主体选择的关系问题,推动了这一研究。

从1985年起,关于“历史决定论”的讨论转换了焦点,从批判“上层建筑决定论”转向了批判“经济决定论”。

这一方面是由于粉碎“四人帮”之后,党的工作重心发生了转移,认识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和解放生产力,所以必须警惕和防止把经济因素看作社会历史发展的唯一原因的错误思想,使人们认识到对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方面进行相应改革和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历史唯物主义产生之后,随着国际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受到西方学者的种种非议,他们将之歪曲为“经济决定论”而大加讨伐,有的人甚至试图
以科学技术决定论来取代历史唯物主义,对于这些非议和歪曲,我国学术界均给予了严肃的批判和深入的澄清。

他们撰文指出,历史唯物主义把经济因素看作历史发展的终极原因,而不是唯一原因。

这所谓的“终极原因”就是历史发展中概率最大的因素即最大的随机性;历史唯物主义从生产关系方面把各国制度概括为一个基本概念,即“社会形态”,从而发现了社会现象的重复性,找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从1986年起,尤其是1990年代之后,国内发表的关于“历史决定论”的论文逐渐增多,至今已有近200篇。

而且,在这一时期,国内已有人开始以“历史决定论”为题作硕士博士论文。

此外,相关的研究专著也开始出现并增多。

而综观自1986年国内的“历史决定论”研究,其涉及的主要论题如下:历史唯物主义是否是历史决定论、历史决定论是否就是经济决定论或生产关系决定论、对西方学者关于历史决定论的论述的评价或批驳、历史决定论与主体抉择论的关系、历史决定论与价值尺度、经济决定论与人道主义、历史决定论与东方社会形态、历史决定论与目的论、历史决定论与社会预测、历史决定论与理性主义、历史决定论与辩证法、历史决定论与机械决定论、历史决定论与历史发展单线论、“历史决定论”的概念自身的含义、历史决定论与(因果)规律、历史决定论与不确定性和混沌理论、历史决定论的形式和形成过程、历史决定论与科技决定论、历史决定论与统计决定论和系统决定论、历史决定论与地理环境决定论、历史决定论与道德进步、历史决定论与邓小平理论、历史决定论与历史学研究等。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1986年以后国内的“历史决定论”研究所涉及的论题基本上并未超出此前的论者所及的范围。

换句话说,1986年以前,我国“历史决定论”研究的基本论题就已然基本确定了。

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社会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后来的研究者们也并非没有为“历史决定论”的研究增添任何新的论题。

其中“历史决定论的含义”问题,就是在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升拔出来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二、30年来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的基本理解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自己的著作中从未把他们的历史理论称为决定论,因此,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在何种意义上、何种性质上可以被理解为历史决定论,就成了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纵观三十年来所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决定论”的理解是多层次、多角度的,但它们之间又有着根本性的相同之处。

(一)马克思主义是三个层面上的历史决定论
刘森林指出,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突破了理性主义的决定论,“是在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规律、历史发展自然性(产生和消除)、主体的实践参与性功能三个方面展开的”。

而许俊达则进一步提出:“唯物史观历史决定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社会结构的层次决定论、历史发展的过程决定论以及历史主体的实践决定论”。

其中社会结构的层次决定论表现的是唯物史观决定论的物质决定论特点,历史发展的过程决定论表明了它的规律决定论特点,历史主体的实践决定论,表明了它
的能动决定论特点。

所以,唯物史观的决定论根本不同于庸俗经济决定论、历史发展单线论、唯主体选择论,也不同于系统论、因素论、均衡论、函数关系论等社会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是具有辩证性质的决定论
李明华认为,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是辩证的决定论,它排除了机械论、偶因论、多元论等因素,“可以包含因果决定论、统计决定论和系统决定论”。

梁中义也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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