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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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以支持创新创业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共享。
(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负责。
(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
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资金规模;
(五)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人员。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
(一)发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
(二)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三)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
第六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基金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
(二)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基金管理应当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四)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
(二)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
(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基金退出机制:
(一)通过股权转让、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二)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基金设立、运作、退出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合规运作。
第十条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基金管理部门报送基金运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基金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基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