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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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倡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树立安全生产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导致严重事故、损害他人利益,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倡导诚实守信,构建安全生产和谐环境。

第五条黑名单制度的主管单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在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前,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解。

第七条黑名单对列入者的影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质核准、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黑名单的具体规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黑名单的评定
第九条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评定原则:
(一)重大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签订相关安全生产承诺后,严重违反承诺内容的;
(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安全生产领域主体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的;
(五)恶意逃避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采取敷衍、漠视、拖延等行为的。

第十条黑名单的评定程序:
(一)监管部门按照评定原则,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定;
(二)确认黑名单名单后,向列入者发出通知,并附上评定的原因和依据;
(三)列入者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申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监管部门对申辩材料进行审理,择机作出是否撤销、保留或修改的决定。

第三章黑名单的公示
第十一条黑名单的公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官方网站;
(二)大众传媒;
(三)向社会公众通报。

第十二条黑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列入者的企业或个人名称;
(二)列入黑名单的原因和依据;
(三)列入黑名单的期限;
(四)列入黑名单后可能受到的影响。

第十三条黑名单的公示期限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黑名单的解除
第十四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申请解除黑名单。

第十五条解除黑名单的程序如下:
(一)列入者提交解除黑名单申请书,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监管部门对解除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三)如果监管部门认可解除申请的,作出解除决定,并撤销列入黑名单的通知。

第十六条解除黑名单后,监管部门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公示,以告知社会公众。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和个人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后,应承担以下处罚措施:
(一)限制相关资质核准;
(二)限制政府采购;
(三)限制融资、贷款;
(四)其他相关限制措施。

第十八条黑名单处罚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黑名单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确保评定、公示、处罚等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及时性。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复核,确保黑名单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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