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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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
关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设计文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保
证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
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
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相关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共同保障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评估报告,确保
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安全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符
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
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
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
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安全生产不良行
为进行记录和公布。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事故
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
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事故整改责任,确保整改措施到位,防止
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章制度,导致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