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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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规范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立项、实施、评估等阶段的文件;
(二)人员档案:包括员工入职、培训、考核、晋升等记录;
(三)财务档案:包括收支凭证、报表、审计报告等;
(四)合同档案:包括合作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
(五)其他重要文件:包括通知、公告、会议纪要等。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确保以下要求:
(一)及时性:档案收集应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二)完整性:收集的档案应包括所有相关文件,不得遗漏;
(三)准确性: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符合事实;
(四)安全性:收集的档案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性质、来源、用途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编号:对档案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
(三)装订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装订,归入档案柜。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安全保管: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二)有序存放:按照档案目录进行存放,便于查找;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授权利用:档案利用需经中心负责人批准,授权后方可查阅;
(二)保密原则: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不得借出:除特殊情况外,档案不得借出中心,需查阅者可在中心内查阅。

第四章档案销毁
第九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销毁档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审批程序:销毁档案需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安全销毁:销毁档案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露档案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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