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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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闭环管理,实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整改、监控和持续改进。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方案;
(二)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评估和整改;
(三)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排查范围应涵盖公司所有可能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领域;
(二)专业性: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排查;
(三)定期性: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排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排查频率。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设施设备: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二)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三)人员安全意识:对员工安全意识、操作技能进行评估,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四)应急预案:对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修订进行检查,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第九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二)有效性:治理措施应具有针对性,确保治理效果;
(三)持续性:对治理后的安全隐患,应进行持续监控,防止问题反弹。
第十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包括以下步骤:
(一)评估: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和治理方案;
(二)整改:按照治理方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三)验收:对整改后的安全隐患进行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四)监控:对整改后的安全隐患进行持续监控,防止问题反弹。
第五章监控与考核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和
考核。
第十二条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