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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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性质
权属性质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作用
作用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 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申请程序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
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 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 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
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对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 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 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 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 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 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 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申请程序
归属
归属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界定?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 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 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植物新品种权
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
01 权属性质
03 保护范围
目录
02 作用 04 归属
05 申请程序
07 保护模式
目录
06 保护期限 08 法律规定
基本信息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 权。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 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 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 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
新品种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 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限为20年,其他15年。
保护模式
保护模式
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是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该公约规定, 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 权保护。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1991年, 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条款供成员国选择适用,从而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该公约修订 后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生殖物质以外部分,任何从受保护的品种获得的产品未 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进入生产流通。这显然明确许可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从而放弃了1978年UPOV 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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