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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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金属非金属矿
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28
•【字号】宜府办文[2013]25号
•【施行日期】2013.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
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文〔201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宜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宜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13年起,用3年时间,全市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小矿山50家。
到2015年底,全市矿山总量控制在405家、尾矿库控制在22座以内,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生产安全
事故持续下降。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开采的矿山。
包括: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原已关闭,擅自或变相恢复生产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且拒不整改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停产整顿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依法关闭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包括: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限期关闭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
包括: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资源枯竭或闭坑后主要依靠回采残矿、回收矿柱的;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及大采空区等重大安全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范的;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采矿(石)危及建筑物、尾矿库等重要设施安全的;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
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和无尾矿库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关闭标准
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置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有关政策
(一)按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及矿业权设置方案,鼓励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对毗邻不宜新设矿业权的区域进行资源整合。
(二)各地可结合实际,统一规划,对影响大矿生产的小矿,凡能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关闭。
对建筑用石料矿以矿区、乡镇或合理销售半径为界进行整体兼并和重组。
(三)整顿关闭期间,停止审批新的采矿权。
地质勘查程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出让采矿权。
今后新设置采石场等矿权,原则上至少关闭2家才能新建1家。
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石灰石矿30万吨/年、石膏矿15万吨/年、磷矿50万吨/年、硫铁矿9万吨/年,其它地下开采矿山不得小于3万吨/年。
新办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小于5年。
(四)从本文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的与煤共伴生矿山(涉煤矿山)探矿权和采矿权。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上半年)。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查实施阶段(2013年下半年)。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全面摸底调查非法违法开采矿山,确定整顿关闭重点对象,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取缔关闭。
(三)深化整顿阶段(2014年-2015年上半年)。
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小矿山。
关闭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采石场,发展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的大中型采石企业。
推进规模化集中选矿,推广尾砂胶结充填技术和尾矿综合利用,关闭一批尾矿库。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
对各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进行验收,对重点乡镇、重点区域的矿山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六、责任分工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工商管理局、宜昌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宜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
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安全标准化等级。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合理规划矿产开发开采,提高矿山准入规模;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建矿山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无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的新建矿山项目,不予审批、核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技术改造矿山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认定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强制予以淘汰。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被依法关闭的矿山,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供电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财政部门:负责对整顿关闭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参与全市矿山整顿关闭执法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尾砂综合利用,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并提请当地政府对砖瓦粘土矿依法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涉爆、涉嫌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案(事)件的查处工作;对非法开采和取缔关闭的矿山,不得供应雷管、炸药等爆破器材,并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履职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从2013年起,市安委会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纳入各县市区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及企业。
(二)落实责任。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确保矿山整顿关闭到位。
(三)标本兼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与整顿关闭、打非治违工作结合起来,严格控制矿山总量,提高开采准入门槛,实现“依法办矿、科学开采、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目标。
(四)加强监督。
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关闭对象,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检查各地工作情况,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各县市区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本地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此后每季度末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宜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控制目标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