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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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招标投标秩序。

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过程。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招标人有权依法组织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享有选择合适的投标人的权利。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制定完善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介机构或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确保其守法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招标规定执行。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安全施工资质等条件,能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
真实、合法、有效的投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担保金。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及时关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
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并按照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通过价格、
质量等不正当手段压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招标人、评标
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投标人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待遇。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
需求,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并在专门的平台或媒体上发布。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合同履行期限等。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充分考虑物业管理项目的
实际情况,明确相关要求和责任。

第五章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清楚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履行机制,定期进行合同履行的评估和监督。

第七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专业咨询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专业、公正的服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招标人
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
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珠海市物业管理行
业主管部门。

以上是关于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介绍了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和履行、监督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范珠海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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