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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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治理,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公司治理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信息披露事务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2. 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并持续完善;
3. 负责公司公告、报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及存档工作;
4. 协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回应监管机构的询问和要求。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
1.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保持良好沟通;
2.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投资者交流会、分析师会议等,介绍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计划;
3. 收集和分析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
4. 维护投资者关系数据库,完善投资者信息管理。
(三)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筹备
1. 负责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确保会议的合法、有效;
2. 起草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等文件,并负责分发和归档;
3. 协助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了解会议议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4. 负责会议期间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四)其他职责
1. 协助董事会履行公司治理职责,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决策咨询等工作;
2. 负责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3.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最近三年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并可以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提名;
(二)董事会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
(三)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签署任职承诺,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评估,并提出解聘建议;
(二)董事会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
(三)董事会秘书签署离任声明,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薪酬与激励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的薪酬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情况和市场状况确定,并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当。
第十一条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激励计划,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考核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成效;
(三)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质量;
(四)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其他表现。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