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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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确保税法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但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经营证明;
(二)会计核算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
(四)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建
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继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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