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关于业绩金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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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关于业绩金额的要求
招标法并没有对业绩金额作为资格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业主单位为了筛选出最具优势的投标人,会对投标人以往业绩(一般为3-5年内)进行评估。
然而,这种评估并不涉及特定的业绩金额要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这意味着,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业绩情况可能会被考虑在内,但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求特定的业绩金额。
在法律分析方面,将业绩作为特定资格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要求特定的业绩金额可能会被视为歧视性条款,特别是在要求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况下。
因此,如果业主单位确实需要将业绩金额作为资格要求,应当确保其要求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并且不构成对其他投标人的歧视。
综上所述,招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求业绩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单位可能会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情况。
如果业主单位确实需要将业绩金额作为资格要求,应当确保其要求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