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修建自住房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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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服务群众,有序推
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
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昌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筹资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以自用居住为目的的
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物的土地上建设住房;改建,是指拆除原有房屋后重
新建设。

第三条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要积极推行川东北民居建设,由村居委会根据当地
现状及村民实际需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相邻关系人必须参加),由辖
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再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办理。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

优先安排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等建房。

鼓励、引导散居户向中心村(聚居点)或小城镇集聚,盘活存量、节约用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
辖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审批。

中心村(聚居点)建设按规划编制用地指标使用方案和建设用
地方案,报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农民住房。

第七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

不得以建设农民住房名义变相进行房
地产开发。

第八条、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收集资料。

申请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村委会或居委会应当在每一个
季度集中收集申请材料,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相邻关系人必须参加),并
张榜公示,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村委会收集申请人的户籍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县城房屋信息情况原件以及村委会审议意
见一并上报给辖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

(二)审核。

辖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
和申请人资格条件,不同意修建,告知村委会或居委会及申请人;同意修建,并将审查明确
意见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辖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审定内容:1.本村本社户籍证明;2.
年龄在70周岁以下,18周岁以上;3.有且只有一处住房;4.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修建房屋;5.在村集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核定规划条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辖区政府,县执法大队及相关部门组织现场
查看后提出意见。

占地面积按照三人及以下90平方米,四人120平方米,五人以及上150平方米,建筑楼层原则不超过两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核定。

报局办公会审议,同意
修建,向申请人出具规划条件通知并抄送辖区政府和县执法大队;不同意修建,函告申请人、辖区政府和县执法大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内容:1.是否符合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
是否影响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或县域旅游文化线路;3.是否符合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办理其他手续
申请人持规划条件通知原件到辖区国土所办理土地证使用证,后接着到县政务中心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若申请人原有住房有土地证使用证,直接到县政务中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才开工修建,否则由执法监督股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条修建房屋前须做详细的地质勘察和地质灾害评估,确保用地安全。

第十一条修建过程中由辖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县执法大队共同监管,不得扩大基地面积,不得增加建筑楼层,严格按照规划条件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选址新建房屋完工后必须按要求完全拆除原有危旧房并复耕; 原址改建完工后必须
拆除剩余危旧房并复耕,切实做到“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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