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获第三方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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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第三方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

医疗保险XX:

本人已了解《省人民府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4 2号)第十条之规定,知晓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事故,由第三方责任人先行赔偿,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再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差.但在此次事故中,本人确未获得/足额获得第三方责任赔偿,其主要原因是:

.故申请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贵局提供的《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九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第266条等法律规定,本人对上述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骗取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责任人:(指印)说明人(指印)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

1、《省人民府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42号)第十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2、《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保险待遇的,由保险行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保险行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国**《人民》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21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大会根据司法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金或者其他保障

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XX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

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金或者其他保障待遇的,属于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

5、《》第266条原文:“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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