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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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发展
【内容摘要】虽然垄断不一定就不好,但国有垄断企业的存在,的确对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国有垄断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在竞争行业中的存在,退出一些垄断行业给中小企业,实现我国大、中、小企业和谐发展。
【关键词】垄断企业中小企业发展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根据有关部门的最新调查,在全部的中小企业中,有10%在升级,有20%左右的企业在转型,而其余60%到70%的企业现在则面临生存困境。
近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这是中国第一个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级专项规划。
在该规划中,提出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诸如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创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增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工程等。
这其中,打破市场垄断,破除市场进入障碍,是扩大中小企业活动领域、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一、中小企业在边缘化中求发展
在法学领域,垄断存在行为与状态之分。
垄断状态,即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垄断行为,通常是指获取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在一定的交易市场中故意实施、排斥竞争的行为。
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除了日本、美国等少数国家对垄断状态进行规制外,多数国家一般不反对垄断状态。
即使在对垄断状态进行规制的国家,往往也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和构成要件。
法学意义上的垄断,除在极少数情况下指垄断状态外,通常都是指垄断行为。
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主要是垄断行为。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中,关于其规制的对象是垄断状态或是垄断行为,各方面和认识基本一致,即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参照世界通行做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而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的界定,直接使用了“垄断行为”的概念,而不再区分行为和状态。
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这是传达统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
除此之外,基于我国经济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还专章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因此,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集中和滥用行政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各国反垄断法的实践表明,具有单一消极后果的垄断行为已经越来越少,大多数垄断行为的经济效果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需要进行“合理”分析。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必然是对市场经济具有较大危害的行为。
因此,尽管立法对各种垄断行为有所列举,但具体规制会受到诸多限制。
正因为如此,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出台了多年,但是在对国有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并没有引起反垄断诉讼,事实上,由于国有企业存在垄断行为,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2012年3 月举行的“两会”上,在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全国工商联三党派团体联合提出提案中,认为过度垄断使民间资本投资无门,实体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严重受限,大量民间资本变成游资热钱。
垄断国有企业除了表现在许多本应向市场开放的行业强制性关上大门外,还表现在处于产业链上游的生产要素领域的垄断国有企业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性对待。
许多基础设施产业如电信、电力、民航、铁路在引入竞争后,这类企业依然以自然垄断为理由,以政府原有法律、政策为护身符,既可以在竞争有利时用“纯市场行为”为自己解释,也可以在竞争不利时拿出“管理者”的身份维护垄断地位。
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企业投资,不仅有不准进入的“铁门”,而且有“行规”和“门槛”限制的“玻璃门”,还有进入以后又要求退出的“弹簧门”。
(一)我国每年的新增贷款和投资主要流向“新型国有企业”
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在近年的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形成的,其特点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通过改革改组改制,基本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体制机制。
这类“新型国有企业”的大量出现和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突出现象,也是中国经济转型期出现的特殊企业模式。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新增的投资和贷款,大多数流向了“新型国企”中的垄断性企业,使这些企业的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尤其是难以取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造成了更大的竞争压力。
近几年,分布在交通、电信、航运、金融等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资本规模扩张迅速,是一个公认的事实。
尤其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加大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的建设,承担这些项目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有关部委和各级政府,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上升到10万亿以上,铁道部的负债大幅度增加,就是典型例子。
至于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融资,电信、电网企业的大规模发债,以及国有控股的航空、通信类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都
使大量资金流向了这类国有垄断企业。
而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没有得到太多的改善。
部分银行存在重大轻小的倾向,个别银行有诸如一定数额以下或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下企业不贷的规定,恰恰断掉了贷款需求以急频少繁为主要特点的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因此,在部分央企拥有大量现金,甚至可以在参与土地竞拍中成为地王的同时,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突出问题。
(二)部分行业存在“国进民退”现象
我国中小企业长期以来就好似在夹缝中生存,市场竞争环境并不乐观。
与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明显处于市场竞争的劣势。
目前,在诸多的行业和领域均存在着国有企业垄断的局面,虽然在新旧的“非公36条”中对鼓励非公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从实践来看,这种国企垄断、民资难入的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不少民营企业大胆尝试的结果,大多都铩羽而归。
不仅中小企业难进垄断行业,而且还存在“国进民退”现象。
除了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存在“国进民退”外,在房地产业、金融、煤炭、石化等领域,也有这种情况。
最典型的是央企通过购并进入房地产开发,中石油、中石化兼并了大量的民营加油站,国有航空公司挤掉或兼并东星航空、鹰联航空等民营企业,宝钢通过杭钢收购宁波钢铁全部的民营股份等。
此外,个别地方政府为控制煤炭、某些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采取强行收编中小企业的办法进行整合,也使一些中小企业从这些领域中退出。
(三)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寡占型地位的资源类和服务类国有企业,不仅对资源价格和服务价格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决定权,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市场地位,完全可以通过垄断价格获取高额利润,把本应由中小企业分享的利润,集中到国有垄断企业。
而大量需要这些企业提供原料、能源、资金、运输的中小企业,不仅往往要以较高价格获得原燃材料和服务,还可能附加预付货款、延期付款、限定数量和时间等额外条件。
或者为实现自身的零库存、绩效考核等外部评价指标,长期欠债不还,“比例高、数量大、时间长”是中小企业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账款情况的形象总结。
或者设立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甚至在向国有银行贷款时,被要求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较高利息贷款转为低息存款。
而中小企业一般生产的都是竞争比较激烈的产品,受市场需求制约,不可能通过涨价方式将这些成本转移出去,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
同时,国有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在地位上的不平等,加上我国在反国有企业垄断方面的执法力度弱,也导致了部分国有垄断企业歧视中小企业的行为。
(四)国有企业进入一般竞争性领域逐鹿行政垄断
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利用政府的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或者利用行政力量,或者利用垄断性产品和服务,进入一般竞争性领域。
如利用掌握的石油资源向销售环节渗透,利用掌握的电网、电信基础设施向上游的发电、下游的供电和网络终端服务业务延伸,利用掌握的资金优势向房地产、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拓展,国有发电集团凭借政策和资源优势,在新能源领域“跑马圈地”,等等。
这种扩张行业,实现由产品垄断向产业链垄断推进,使自然垄断性企业或一般企业也变相成为行政垄断性企业,让中小企业难以与之竞争,发展信心受到很大挫伤。
当前我国存在的垄断现象主要是行政垄断。
行政性垄断则比自然垄断造成更多的净损耗,这主要是因为对本应该是竞争市场的强制排除和对垄断性市场以更强的垄断性。
政府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将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控制权和调配权让渡给市场,形成的行政垄断已经严重危害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
政府垄断经营管理模式使政府利用利用垄断权力控制价格,谋求个人或者集团利益,从而损害公众利益。
国有垄断对市场效率的影响,主要是由于政府管制而产生的行政垄断和价格扭曲引起的。
行政垄断不仅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而且不正确的政绩评价制度和利益驱动也是导致行政过度干预经济的原因。
二、减少国有垄断企业向竞争领域扩张
我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规模的扩大,而仅仅规制在这一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之后的滥用行为。
表现在制度上,《反垄断法》对于企业集中或者垄断状态的取得,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其第5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由于国有垄断企业的异常强大,中小企业即使进行集中,也难提升市场竞争力到与国有企业竞争的水平。
国有企业扩大张到哪里,这里的中小企业就会发生生存危机。
近些年来,国有经济还不断向竞争领域扩张,大大压缩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据统计,在目前100多家央企中,除了2家电网企业、3家电信企业、2家石油石化企业之外,其他企业都处于竞争性领域。
即便是这7家企业,业务范围也有相当大的比重是在竞争性领域。
随着房地产的持续高温,众多国企一拥而入,央企中至少有七成涉入其中,尽管管理层三令五申要求回归主业,但应者寥寥。
在资源的获取和掌握方面,中小企业也是甘拜下风。
以银行信贷为例,目前中小企业大概只有10%能够从正规银行体系得到贷款,80%多的中小企业靠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
的年利率高达100%以上。
民间借贷缺乏监管、利率高,中小企业还本归息的压力极大,已经潜藏着巨大的债务纠纷的风险。
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利用借贷优势可以较为容易地获得大量的稀缺资本。
有些甚至将过剩的资本二次放贷,坐收高利贷的利益。
在石油、铁矿石等领域,中小企业同样要遭受不平等的歧视性待遇,在不断加码的高价中流失着微薄的利润。
由于国有垄断企业挟持国家、社会公共资源与中小企业在相同的平台上展开竞争,这本身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因此国家应当对挟持国家、社会公共资源的国家垄断企业在竞争行业中的行为作出限制,维护公平竞争,减少在竞争行业中的存在,让具有相同资源来源的中小企业在这些行业中公平竞争,国有垄断企业回归主业。
三、准确定位,建立国企垄断退出机制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创造更加公平和充分竞争的良好环境,让更多生产要素能够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被配置到更具效率的企业。
按照这一要求,必须深化国有垄断企业改革,尽量发挥这类企业在弥补市场竞争缺陷中的作用,减少和削弱对正常竞争领域的不利影响。
(一)明确界定国有垄断企业功能定位
我国《反垄断法》将所有行业、企业原则上都纳入适用范围,没有特定行业有整体豁免规定,但是事实上,《反垄断法》对于某些特殊性的垄断行业具有整体豁免规定。
《反垄断法》对于某些特殊性的垄断行业,并不是一概禁止,而是允许其合法性的存在,但同时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反垄断法》第7条第1款又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此外还要求,上述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虽然《反垄断法》对于某些特殊性的垄断行业并不是一概禁止,关键是国有垄断企业扩展了“某些特殊性的垄断行业”的范围,因此就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的功能进行定位,使国有垄断企业只在“某些特殊性的垄断行业”的范围之内进行垄断。
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是一个讨论多年并且基本明确的问题,即增强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保障国计民生,甚至还列举了哪些行业属于这一范围。
如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但当
涉及到具体行业或产品时,究竟哪些属于这一范围,在认识上差距很大,由此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引导和监督标准。
同时,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权扩大,再加上我们对其实行以保值增值为核心的效益考核,并且将利润与经营者和职工收入直接挂钩,使这些企业在经营中要么利用垄断地位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增加盈利,要么将资金投向盈利高的行业,造成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利润越来越多,经营范围越来越宽。
对国有垄断企业进入的领域,不能简单地用关系国计民生作为标准,因为我们现在对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界定,缺乏明确的界定。
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非常容易把一些自然垄断的行业或产品,也划入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由此过度扩大了范围。
国务院的“非公新36条”限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应当说是一个最小的范围划分,可以作为国有垄断企业进入领域的标准。
或者只进入以下三种领域:由于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私人企业不愿意进入的领域;由于巨额的投资和大量潜在的沉淀成本,私人企业无力进入的领域;由于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等因素使得国家不允许私人企业进入的领域。
(二)深化国有垄断企业改革,应当继续从更多的经营领域中退出。
按行业集中度理论与方法来评价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现在国防科技、交通运输、电力生产与供应、电信、金融、煤炭开采、石油天然气开发、原油加工及及石油制品制造等行业,前N家国有企业的集中度一般在70%以上,少数行业超过90%。
按照贝恩分类标准划分的市场结构,这些行业属于极高寡占型或高度集中寡占型结构。
此外,在汽车、装备制造、钢铁、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化工等领域,前N家国有企业的集中度一般要占到30—70%,属于中(上)集中寡占型结构。
在以上10多个行业中,其实有许多并非属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不需要由国有资本去控制,应当逐步从这些行业中退来出。
尽管我们不排除在这些行业中有个别产品需要国有资本介入,考虑到中国国情甚至可以适当放宽一些,但其范围和数量必须严格限制,注重发挥国有企业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特殊问题的作用,将绝大多数一般性社会生产活动交由各种类型的非国有企业去承担。
若不这样做,我们很难摆脱国有企业改革的困惑,真正走出现有的怪圈。
至于退出的国有资本,可以投向当前资金缺口很大的水利、保障房、城市基础设施等。
当然,国有资本从这些行业中退出,需要有一个过程,不能指望马上就能全面退出来,但改革方向不能变。
总之,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发展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增进经济效益、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共同富裕、参与国际竞争和维护国家安全等多重职能,我们对
此应有足够的认识,不能打着反垄断的旗帜,将所有的国有企业私有化。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要警惕“国有企业垄断论”的误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努力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
同时也要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规模不大,但数量众多,承担着解决就业、增加税收、活跃经济等诸多重任。
因此,我们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公平竞争。
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实现我国大、中、小企业同步良性发展,各行业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徐孟洲.经济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