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备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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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备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自备船的管理,提高农民自备船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保障农民自备船和
船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民自备船是指农民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自购、自建、自用的船只。
本
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民自备船的管理。
第三条农民自备船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民自备船航行安全,保证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域环境整洁,促进农民自备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民自备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登记管理
第五条农民自备船应当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未经登记的农民自备船不
得在水域航行。
第六条农民自备船的船舶登记证书应当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名称、登记号码、船舶类型、规格尺寸、净吨位、建造材料、船旗国等内容。
第七条农民自备船的船舶登记证书应当定期更新,确保船舶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自备船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农民自备船的相关
信息,方便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农民自备船的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
更换。
第十条农民自备船的船舶登记证书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
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船舶维护、检查与保养
第十一条农民自备船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检查与保养,确保船舶良好状态,保障船
舶安全。
第十二条农民自备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
船长和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不得随意抛弃。
营救如果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需立即报警
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第十三条农民自备船应当保持船体清洁,不得在船上乱丢垃圾,做到“随船带垃圾、不污
水域”。
第十四条农民自备船应当经常检查船体、船舱、船舶设备等部件的完好性,如有破损或缺失,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五条农民自备船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船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船只安全。
第四章船员管理
第十六条农民自备船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海证书和培训资格,从事相应职业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农民自备船的船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共同维护船舶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民自备船的船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能力。
第十九条农民自备船的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谨慎航行,保持适当的舵行距离,严禁超速行驶,以及避让其他船只。
第二十条农民自备船的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警求助。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民自备船在航行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突发事件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船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农民自备船在遇险情况下,应当立即向海事部门报警求助,接受指挥调度。
第六章处罚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罚款、暂扣船舶登记证书、责令整改等。
第二十四条农民自备船的船主、船员或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农民自备船管理制度原有规定与本管理制度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农民自备船的管理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确保农民自备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一直向前发展。
第二十七条对于农民自备船的支持政策、经费保障等方面,应当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农民自备船管理部门。
以上就是关于农民自备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农民自备船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