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纳税地问题思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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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股权转让受让方为个人,如果无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由非居 民企业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 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的文件归纳发现,同样是股权转让行为,但如果转让方和受让 方主体性质不同,其纳税地会存在差异,纳税人要引起注意。那么,对 不同主体间的股权转让纳税地的确认,为何存在这么多的差异,税务总 局在制定政策时,或许更多的是从实际征收管理的角度出发,但对纳税 人,就需要知道在不同的纳税主体间的股权转让,纳税地是存在差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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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纳税地问题思考【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某企业来电咨询某项股权转让事项纳税地的问题,一个非居民企业将其 持有的 A 市的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了 B 市的一个居民企业。事后我们 得知,这个电话引出的是一笔涉及过亿税金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 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的股东类型较多,较为常见的有自然人 (个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种。企业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然而,不同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纳税地点各有不同, 导致了错乱税款解缴入库地,以及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争抢税源或是无从 征管,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思考和整理一下, 个人、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纳税地点究竟在哪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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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应支付之日起 7 日内,到所得发生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 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对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 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 得的所得也有如下特别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 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 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 7 日 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 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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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款入库地点是按照扣缴义务人所 在地、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 常居住地等的顺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 纳税地点是个特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 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 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 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由此居民 个人将其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其纳税地点应该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 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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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 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wk.baidu.com系的(实际联系是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 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9〕3 号)规定,应当仅就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实行源泉扣缴,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 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 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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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转让方是境外个人呢?应首先依据股权转让人所在国与我国的税 收协定相关条款规定,明确中国税务机关拥有对该笔所得的征税权,如 果我国有征税权,则该笔税款入库地点依然为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
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 境内外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因此,对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其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其转让中国境外投 资企业的股权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与 个人的相比,前者是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而后者是发生 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两者明显不同。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其中国境内的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以及转让其在中国境外,但由该机构(场所)所持有的股权(属于来源 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 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 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 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非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 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 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主要指被转让股权的境 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 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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