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案例-体育管理者有权禁止运动员谈恋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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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体育管理者有权禁止运动员谈恋爱吗?
——中国乒羽中心处罚“恋爱事件”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2日,中国乒羽中心宣布了一项处罚决定:因为谈恋爱影响了训练,白某、李某、范某和侯某四人被调整出国家集训队,遣返回各地方队。

据悉,有一次国家队进行内部分组训练,两个队员一组,练习接发球等基本技术,教练是根据每个队员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组的,可没练到一半,不少队员就自己调整了配对,“情侣搭档”取代了原先的搭档。

教练蔡某当时就火了,勒令相关队员作出深刻检讨。

蔡某的“棒打鸳鸯”,符合教练组的一致意愿。

而对此,蔡某也强调:“对于四位受罚的队员来说,开除可能严厉了些,但对于中国乒乓球事业和数以亿计的球迷来说,怎么处罚都不为过。

作为一名运动员,当你需要为自己的事业作出牺牲时,就应该奉献出一切!”
除了处罚外,国家乒乓球队也想了其他办法来制约“恋爱风”。

往年国家队集训男女运动员都在一个地方,这样无形中给他们谈情说爱创造了条件。

2004年的集训,男队和女队首次分开。

2004年1月3日,男队已奔赴厦门,而女队则进驻河北正定国家乒乓球训练中心。

教练组也研究了更具体的管理细则,等两个月后男女队合练,也能让队员们“收敛”。

处理结果
2004年3月25日,被处罚的四名乒乓球队员白某、李某、范某、候某人全部重新回到国家队。

至此,乒乓队“棒打鸳鸯”的事件划上圆满的句号。

教练蔡某表示:“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我们对于年轻队员不能一棒子打死,当初处罚他们就是希望他们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现在处罚的目的已经达到了,他们都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那自然就回队了。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到对运动员的权益保护问题。

长期以来,为了保证运动员训练、比赛的效果,运动队往往限制运动员交友、通信等,这引发了关于运动员作为人的权利与自由的保护的争论。

而中国乒羽中心的上述处罚决定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措
施即体现了当时体育管理部门或者体育组织对于这些问题的态度。

但本书认为,禁止运动员谈恋爱,或者虽未明令禁止,但实际上却对这一行为进行处罚,属于侵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的行为,侵犯了运动员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一)一般人格权的含义、特征、基本内容
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人的所有主体性要素及其整体性结构为对象的,以人的自由、平等为价值的,以维护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格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般人格权的终极目标是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

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也是一般人格权的两大基本内容。

其中,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内容的核心。

人的尊严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难以确定其具体含义,我们可以一般性地将其理解为人作为主体而享有的自我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决定。

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换言之,所谓人格尊严,即把人真正当成“人”。

因此,无论自然人的职业、职务、政治立场、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其人格尊严是相同的,决无高低贵贱之分。

但同时,对人的尊严的准确理解也必须植根于一个社会的共同感觉、共同意识,不同的社会存在不同的价值观,从而会产生不同的对“人的尊严”的理解。

即使是同一个社会,也会因时间、空间的差异而存在对“人的尊严”理解上的差异。

如果说维护人的尊严是从被动的角度来定义一般人格权的,即人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尊严,那么促进人格自由发展则是从主动的角度来描述一般人格权的,即人人都有权利自由发展其人格。

(二)一般人格权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在我国法律中,已经有一些法律确认了人格尊严,并有将其视为一种权利予以保护的倾向。

《宪法》第38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但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尚未见到中国法院将人格尊严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案件。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些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此处所称的“人格尊严权”是我国法律首次使用的术语,
世界其他国家从未使用过。

不过,该权利以人格尊严为内容,虽然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但已经出现了与此相当的权利类型。

同样,关于人格发展自由,我国法律也有相应规定。

如《宪法》第40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特定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恋爱自由的保护
本案具体涉及的是运动员的恋爱问题。

“恋爱”是一种自由,但与婚姻自由所不同的是,婚姻自由是法定的自然人的自由权的内容,而恋爱自由并未以特别人格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没有直接、特定的法律条文对其予以保护。

但是,恋爱毕竟是人的一种自由,属于人格自由发展的范畴,应将其列人一般人格权之中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中国乒羽中心认为运动员谈恋爱影响了训练,而对“参与”恋爱的几名运动员给予“调整出国家集训队,遣返回各地方队”的处罚,表明了中国乒羽中心禁止运动员谈恋爱,至少是不提倡运动员谈恋爱的态度。

并且,还采取了其他措施来加强管理,且认为作为一名运动员,为了事业就应该奉献出一切。

这种粗暴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以及所表明的态度实际上是对自然人的恋爱自由的侵犯,妨碍了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发展,没有给予运动员基本的尊重,因此,属于侵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受害人有权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当然,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目前,对于运动员谈恋爱的问题,体育管理部门或者体育组织等的态度渐渐有所变化,体现了体育运动员管理的人性化发展,以及对运动员权利、自由、尊严的重视。

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冠军庞伟和杜丽恋爱的问题,射运中心就曾公开表示,运动员谈恋爱是自己的事,中心不会反对,而且杜丽和庞伟都很有节制,不会影响到训练比赛。

还有一些体育组织对于运动员谈恋爱的问题,也表示出明显的放松管制的倾向。

例如,中国羽毛球队总教练李永波对于运动员谈恋爱问题,就曾表态说,不支持,也不反对。

综上所述,每个人都有恋爱的自由,即使是在一些特殊行业里也不能对自然人的恋爱自由于以不正确的限制。

但是,这和某些工作或者某些情况下的适当限制是不同的。

以情报部门为例,所有国家情报人员的社会关系都要受到一定程度
的限制,这是适当的。

再如,在职业足球比赛中有个不成文的惯例,赛前助理教练要将队员的手机收起来统一保管,赛后再发回。

这样做,一方面为了保证队员集中精力不受干扰,另一方面也避免串通打假球。

为了保证比赛的正常迸行,队员的通信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受到限制。

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在法律或者合理范围之内,否则即会构成对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法条点击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着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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