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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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怎样认定
1、必须满⾜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死亡”是交通⾏为在情节上的加重。
因此,认定“因逃逸致⼈死亡”⾸先得满⾜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这包括三⽅⾯(1)必须以交通肇事⾏为的发⽣为前提。
(2)⾏为⼈必须在⾏为发⽣后积极实施逃逸。
(3)⾏为⼈逃逸有⼀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
即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谈。
⽐如有这样的案例,⾏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死亡”,⽽应当认定为故意杀⼈。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为与被害⼈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为造成的。
如果⾏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的死亡却是因为介⼊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由他⼈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死亡”。
再者,必须是⾏为⼈逃逸⾏为在前,⽽伤者因⾏为⼈逃逸⽽死亡的结果发⽣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
如果交通事故发⽣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死亡,⽽应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构成条件为:
1、⾏为⼈原来的肇事⾏为已经符合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2、交通肇事逃逸⾏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发⽣,如果救助⾏为并不能阻⽌死亡结果的发⽣,或者死亡结果的发⽣并⾮交通肇事逃逸引起⽽是介⼊了⼀个独⽴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
3、虽然⾏为⼈的交通肇事逃逸⾏为是有意⽽为之,但⾏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结果的主观⽅⾯应当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逃逸,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放任了其他⼈的安全,进⽽将他⼈⼜撞死撞伤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罪数罪并罚。
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哪些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亲属殴打⽽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
其⽬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亲属对⾃⼰造成⼈⾝伤害,⽽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例如,被告⼈张某在交通肇事后,⽴即让随⾏的⼈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已经死亡。
此时被告⼈张某也负伤在⾝,其家⼈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