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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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带班是指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预制场、设备站、船舶处等固定生
产场所负责人适用本规定第二章带班检查条款。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第四条公司、分(子)公司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企业负责人带队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章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其主要工作内容及职责有:
(一)科学组织编排施工现场的生产活动,不盲目追求施工进度;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作业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公司从事的铁路、公路、水运、房建、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各类工程及附属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分(子)公司的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本规定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以公司(子公司)资质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及分经理部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六)工程项目书面提出请求,要求公司负责人帮助处理现场出现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事项时。
第九条当公司负责人因其他工作原因不能到现场带班检查的,可委派项目所隶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十条公司、分(子)公司应根据企业负责人分工情况,由相应职能部门指派专人记录领导带班检查情况(附表1)。其中,公司、分(子)公司经理带班检查情况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书记带班检查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分管生产副经理带班检查情况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分管安全副经理及安全总监带班检查情况由安全监督部负责,总工程师带班检查情况由总工办或承担质量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其他副经理带班检查情况由其指定的分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部每季度应对各职能部门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归档。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的内容及职责有:
(一)全面深入了解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协调组织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生产难题;
(二)认真组织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作业点进行检查巡视,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消除;
(三)掌握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督促其落实各项组织、技术、经济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中交二航局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H1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交质监发[2012)576号)及中交股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12〕64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交二航局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规定》(二航安监〔2012)47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当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当项目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带班生产。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除外)因其他原因不能在责任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时,应向项目经理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其他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现场带班生产工作。
项目经理因其他原因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原则上应报请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项目经理应到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生产或抢险救援任务。
(一)项目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时,详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二航总工[2015)175号);
(二)工程项目出现事故险情、发现可能人死亡的事故隐
(七)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向项目经理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灾害范
围扩大;
(八)及时协调解决现场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反馈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考核奖惩等内容,严格定期考核。
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进展,制订每月项目负责人轮流带班计划,亲力亲为并督促其他项目负责人严格带班。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领导带班作业告知牌(参考附表3)。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将通过安全质量大检查、现场综合考评及不定时抽查等方式对各级负责人带班检查及带班生产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分(子)公司安委会至少每季度1次、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1次对本单位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未严格执行负责人带班制度的单位,公司将在其年终风险管控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得分;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监督落实技术、工程、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确保现场管理人员有效到位;
(四)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五)严格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技术标准及方案要求作业,发现事故隐患及不合格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六)当现场出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隐患或险情时,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工〔2015〕175号);
(二)工程项目出现被上级单位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出现较大事故隐患(险情)或者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时;
(三)工程项目处于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中的地区或工程项目严重受灾后恢复生产时;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投诉时;
(五)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时;
第七条分管生产、安全的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天数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附表1),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一)公司重点项目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时,详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二航总
(四)“三违作业”是否制止;
(五)安全问题是否解决。
项目负责人填写的带班生产记录表格(附表2)应由所隶属分(子)公司安全监督部印制成册,统一发放。分(子)公司未发放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项目安监部门应及时收集公司、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带班检查记录,督促相关责任人、部门或单位严格按时整改,整改情况与检查记录一并存档备查。
患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三)工程项目处于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威胁中或工程项目受灾后恢复生产时;
(四)上级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自行填写、保存带班生产记录,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带班记录填写的内容应包括:
(一)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二)安全措施是否规范;
(三)事故隐患是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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