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 主审法官被调离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人经过思考觉得:彭宇案的焦点或者说结症应当是: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也就是说,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所称其伤是被告彭宇碰撞倒地所致要求赔偿,其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
不应当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大家知道,如果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那么,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就势必要求原被告各自提供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了!因此也就误入了原审法院三次开庭的错误审理,以及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被告举证的错误做法,从而导致作出了违背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错误判决。
?大家知道,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被告应诉答辩后,就可以择日开庭审理了,经过开庭审理,在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时,也就是说,在直接证据不足或者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被告否定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依法采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本不需要再开第二、第三次庭了。
众所周知,就本案而言,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的普通民事案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官只须凭证据判决就是了。
也就是说,原告诉称其伤是彭宇碰撞所致,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彭宇碰撞老太致伤的依据,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适用认定者举证否定者不须举证的制度,彭宇在确认自己没有碰撞老太的事实后是无需提供任何证据的(我没有碰撞是无法提供证据的)!综观本案,原告高老太除有伤的事实和本人咬定其伤是彭宇所撞的陈述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的,且被告彭宇一直持否定态度的案件,法院怎能判决高老太胜诉呢??当然,法官不可能在现场,没有也不可能看到案件的经过事实。
因此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凭证据还原现场,凭证据认定事实,凭事实(证据)进行判决。
彭宇案——精选推荐
彭宇案彭宇案彭宇案也称为南京彭宇案。
事件发⽣于2006年11⽉20⽇早晨。
按照后来的报道,事情经过为,⼀位⽼⼈(徐寿兰)在南京市⽔西门⼴场的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但是⽼⼈却被⼈碰撞导致摔倒,⼀名刚下车的男⼦叫做彭宇,便去扶起⽼⼈,但是却被⽼⼈称作为肇事者。
最后双⽅在⿎楼区法院打官司,这起事件的主⼈公就是⼀位⽼⼈,和⼀位年轻⼩伙。
彭宇案现在虽然已经宣判,但是在法院与媒体,还有群众舆论的多⽅⾯影响下,就彭宇有没有被冤枉⼀事,已经成为了⾄今仍然在国内影响深远的罗⽣门事件。
在此案中,案件关键点多,群众的关注点也多,以下为⼀审判决书(⽚段):根据⽇常⽣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的外⼒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原因情形,但双⽅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情形。
⼈被外⼒撞倒后,⼀般⾸先会确定外⼒来源、辨认相撞之⼈,如果相撞之⼈逃逸,作为被撞倒之⼈的第⼀反应是呼救并请⼈帮忙阻⽌。
本案事发地点在⼈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的过程⾮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不可能轻易逃逸。
根据被告⾃认,其是第⼀个下车之⼈,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不仅仅是好⼼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中可以看到,就有没有撞⼈这个问题,仍然以推理为主,却没有实质证据,彭宇有没有撞⼈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因素,但是突然有了结果。
并且劣势似乎是彭宇,彭宇瞬间得到⼤众的声援,⼤多数⼈都逐渐开始认为彭宇被冤枉。
也有⼈抛开案⼦不谈,论证了证据与法庭的关系等等,⼀个⼈在下车当时⼏秒内的A和B⽅案先扶⼈与先追⼈,认为法庭据此选择来判决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有失偏颇的。
彭宇案始末[1]
彭宇案始末惟有真相不可调解-----题记“各方更多地是从大局来考虑,可以说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唤起了他们对南京这座城市的责任。
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
就经济利益赔偿的部分,双方都做出了较大让步。
由于一审时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能最终达成和解,的确是很不容易的。
”对于这个本来就没有赢家的官司,和解,也许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尽管,惟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
一锤无法定音2007年9月3日,宣读完一审判决书上最后一个字,法官王浩长舒一口气,敲下法槌,转身离去。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然而案件远未像王浩想的那样一锤定音,因为一审判决的结果——彭宇赔偿徐寿兰4.5万元以及判决书的一些措辞,他的骂名一直延续到第二年的春天。
那些天,辱骂和恐吓的电话潮水一般涌向办公室,相形之下,网络上的谩骂只算是浪花。
“那几天我什么事情都干不了,电话也不愿意接了,有的人什么话都不讲,拿起电话就骂人。
”他回忆道。
老太太徐寿兰同样饱受困扰。
摔伤做了手术后,从膝盖到胯部的神经依旧有问题,血栓还会引起肿胀疼通,即使在这座“火炉”城市的炎夏也要用热水袋捂着。
比起病痛更折磨她的是,家里的电话总接到陌生人的语言攻击,儿子潘辉不得不把电话号码换了。
同样深受伤害的当然还有彭宇。
9月3日的一审判决过后,彭宇和妻子在江苏和山东交界的一处僻静之地过了几天与世隔绝的生活,最后决定准备好上诉材料后全力以赴面对媒体:“一审太窝囊了。
”彭宇的生活也被彻底改变。
“今日有老我不敬,他日我老不敬我。
不想因为我的案子,以后人们见到老人跌倒都不愿意去扶了。
”9月10日,彭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让他决定上诉的最重要的理由。
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及其争议,随着高层关注和激烈的舆论情绪,甚至带到了中共十七大和全国“两会”上——2007年10月,十七大的各省分组讨论中,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就以彭宇案为例,介绍了江苏的“大调解”机制。
彭宇案件
[标签:标题]篇一: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例分析彭宇案中的证据与证明结11 张芮瑜2011010106在写本文之前,我还读了吴泽勇教授反驳王亚新老师的观点的作品。
现由我来在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本案件的证据与证明作新的分析。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在南京市某公交车站,人们看见倒地的老妇人徐某和一旁搀扶的青年彭宇。
经在场他人联系,徐某的儿子随后赶来,并与彭宇一起将徐某送到医院,经检查,徐某左股骨颈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关于碰撞和费用问题的调解协议,2007年1月,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彭宇,以自己被彭宇撞倒受伤为由,要求他支付13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彭宇辩称,他并未与原告相撞,而只是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对原告予以救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三次开庭,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与原告相撞,并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万多元【1】。
王亚新老师认为,“限定于?判决书事实?和程序法学上相关专业知识的话,我们的结论是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并无重大问题或缺陷。
”【2】而吴泽勇教授则认为本案判决书关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认定本身是存在重大问题或缺陷的【3】。
现在我就本案的证据与证明先进行一个独立分析。
(1)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被告可以认为电子文档是复制品,但是说眷写材料存在问题就没道理了,而且电子文档是第二天的,并未说明眷写材料也是第二天的,被告抓其一点而不及其余,除非判决书没有记录全眷写材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否则被告否定眷写材料就只是狡辩。
而且被告认为公安机关无权力搜集民事案件证据,这很有必要查明出处。
全国法院目前主张民事案件中法院尽量不要主动收集证据,但并未限定公安机关也得这样做。
而且公安机关职责在于维护一方治安,民众有事找其理论,讯问笔录是自然而然应该留下的证据,否则公安机关除了刑事案件就不能管其他事了,这个理论从来没听说过。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谈南京彭宇判决的得失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谈南京彭宇判决的得失作者:王文卓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的讨论。
其中,法官的判决也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在讨论事实推定的界限和条件的基础上,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对该案判决的得失进行评价。
关键词:南京彭宇案、事实推定、举证责任。
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徐寿兰是原告,彭宇是被告。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 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其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该公交车后门下车。
原告跌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又与原告亲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本案原告徐寿兰于2007年1月4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鼓楼区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一审宣判。
二、法院判决的得失: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没有适用证明责任判原告败诉,而是进行事实推定认定原告确与被告相撞致其摔倒受伤。
运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判案的能动性努力的表现。
因为,依据证明责任判案是法官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上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存在争议,且用尽程序上所有许可的证明手段仍不能就事实的真伪得出结论的情况下,法官才能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判决。
但依据证明责任下的裁判很有可能无法实现实质的正义,因为预先确定的证明责任归属,也就预先分配好了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这就促使证明责任归属方尽力收集证据,但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证明手段的滞后性,证明责任归属方很可能因为“真相”以外的因素承担不利的后果,且案件的判决也有可能偏离客观的事实。
因此,本案的一审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没有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而是尝试事实推定断案,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
引起多家媒体关注。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
彭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
时至今日,彭宇案已满五周年,在此,让我们分析一下该案中的法理与道德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1 广为关注的案件结果却扑朔迷离该案一开始并不为人所熟知,自一审第三次庭审时,该案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引起网民及社会各界人十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密切关注案件进程。
相关评论、质疑纷纷出现,引起了一场道德与法律的探讨。
可以说,正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促使本案的重大影响。
而彭宇案在沸沸扬扬的争议下,却以另一种方式宣告终结——二审期间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此后各方三缄其口,为公众留下一个扑朔迷离的结果。
人们历来强调的是,真相不能和解,它冷落了公众期待。
“五年了,彭宇案欠公众一份回答”。
2 一审判决的法理分析2.1一审判决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显然,法院并未确认原、被告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解密彭宇案的扑朔细节-1
解密彭宇案的扑朔细节-1解密彭宇案从诉讼到调解的扑朔细节从一审第三次庭审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的南京“彭宇案”,在沸沸扬扬的争议下,以另一种方式宣告终结——二审期间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此后各方三缄其口。
除了依旧模糊的公车站“跌倒”真相,连事件本身的进展也成为秘密。
难以复原的瞬间自动投币的83路公交车从公交总公司开往白鹭花园,水西门广场差不多是这线路的中间位置。
彭宇与徐寿兰在这一站相遇,时间是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一个是在这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赶着要上另一辆车的六旬老者。
接下来的事情就变得扑朔迷离,徐寿兰在这里跌倒,到医院验伤,发现需要更换人造股骨头之后,咬定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是肇事者。
彭宇因此被徐寿兰告上法庭。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这场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
对于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如此频繁的开庭并不多见,日益增多的民事诉讼案件,具体落到南京的一个区法院上,也是惊人的数字。
根据法院系统的官方统计,一个法官每年平均审理的案件,已经高达上百起。
彭宇案之所以开庭3次,原因都在于证据不足。
可徐寿兰跌倒的那个上午究竟发生了什么,通过3次庭审,集合各方证言与证据能复原的依旧只是断片。
那一天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
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
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着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跌倒,“脸朝着地,很痛苦的样子”。
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
与两人都素不相识的路人陈二春见证的是徐寿兰跌倒后的情形。
他看到从后门下来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扶起老人”,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老人扶到路边。
老人当时神志清醒,陈二春问到她儿子和侄女的电话,并打电话通知了这两名亲属。
论“彭宇案”
论“彭宇案”最近,“彭宇案”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其导致的关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讨论到现在还是没有平息。
人们的说法褒贬不一,但大多数都是替彭宇鸣不平的,都认为法官判决的太轻率,没有查明事实真相就作出判决,把被告改成了原告,原告反而变了被告。
这次错误的判决,不仅使彭宇蒙上了不白的千古奇冤,而且也为社会道德的沦丧敲响了警钟。
事实上,彭宇扶起跌倒的老人,在彭宇眼里,看见他人跌倒就帮忙扶起,何况还是一位老人,这本来就是人之常情嘛。
但这一次的判决,却把做好事的彭宇变成了被告,把受了人家的恩惠却还反咬一口的老婆婆变成原告,这不仅是司法的不公正,更是道德的沦丧。
本人非常支持彭宇的做法,他传承了中华民族一贯的优良传统——乐于助人;而那个老婆婆,我并不赞同,因为她连基本的知恩图报都不懂,竟然还以德报怨,这是我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这个社会最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这个案子,本人也有些看法:对于法官,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少的心理伤害和财产损失,并助长了道德的歪邪之风,对社会影响极大,显然,法官没有意识到一旦此案成为冤案对社会引起的道德地震会有多强烈,从这角度看,说明我们的司法制度有漏洞,我想如果采用陪审制就能避免;对于彭宇,我认为遇到需要帮助的人的时候应该尽我们的能力去帮助,被人反咬一口不要紧,最重要的是自己问心无愧;对于那个讹人的老婆婆,我只能叹息不语,因为正义是我们的“良知”,应该自觉维护公平正义,不扯别的,就“知恩图报”这一项,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连这一点都做不到,枉为中国人了。
但也应该说,以怨报德的人毕竟是少数,因此我们也不该总拿彭宇案来作为见死不救的借口,因为维护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也是我们的义务与责任所在。
最后,我衷心希望,类似彭宇案的事件不要再发生,因为中国人的道德底线已经再也经受不住更大的打击了。
只有人与人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关爱,才能在根源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到那时,中国才真正建成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们期盼着这一天的到来!。
彭宇案一边倒三波分析
彭宇案一边倒三波分析有网友说的一边倒的三波,是对彭宇一案在社会上掀起风波的现实面貌的反映。
本人以为:本案一边倒的主要原因是:他人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凭主观意断,看问题,谈意见,想当然,下结论。
首先,作为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般普通民事案件中,在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时,也就是说,在直接证据不足或者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的情况下,依法应当采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审理该案的法院(法官)则认为“虽然证据不足,但老太是彭宇碰撞倒地致伤无疑”,如果驳回,这样老太太吃亏了,岂不便宜了彭宇?然而牵强附会地使用了推定和错误地运用了公平原则。
导致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本人认为,本案彭宇上诉也许二审依法改判。
其次,从媒体报道“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男子搀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判赔4万”等标题,就早己断定彭宇没有撞倒老太,而只是把她搀起来了。
作为煤体,你怎能知道彭宇肯定没有撞人?你怎能确定彭宇肯定是做好事?殊不知,法院只能凭证据还原现场,只能凭证据认定事实,只能凭事实(证据)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证据有错,必然导致判决错误,这在法律层面而言是必然的,也是允许的。
就本案而言,如果法院判决老太胜诉,但事实老太也不一定就是彭宇所撞;反过来,如果法院判决驳回老太诉讼请求,但事实也不能认为彭宇一定没有碰撞老太。
所以,如果法院不支持老太的判决,理由只能是证据不足,而不是彭宇没有碰撞老太。
因为,法院的判决只能以现有的事实(其实是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处,别无他法。
然而,作为新闻导向的党和政府的喉舌,你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议无可非议,但是,煤体却以彭宇是“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男子搀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判赔4万”这些醒目标题和内容,先入为主进行的抄作,从眼前看,似乎见报率、看阅率的确很高,有的为此还洋洋得意。
彭宇案和两年前一则报道的惊人巧合
彭宇案和两年前⼀则报道的惊⼈巧合南京的彭宇案是近⽇的⼀⼤热点。
南京的青年彭宇说,他发现⼀位⽼太太摔倒了,就上去扶她,并在她和家⼈的要求下陪她去医院,当检查结果显⽰⾻折后,⽼太太反咬⼀⼝说是彭宇撞的,并最终起诉到法院,要求彭宇赔偿数万元的医疗费,法院最终以“(彭宇)没有撞她为什么要送她到医院”等“常理推断”⽀持了⽼太太的诉讼请求。
⼀时间,舆论⼤哗。
这名⽼太太姓徐,报道⼀直称她为“徐⽼太”。
连⽇来,媒体上对法院判决的质疑之声此起彼伏。
两年前,南京晨报也报道过⼀起“幼⼥撞⼈案”,⼏乎是“彭宇撞⼈案”的翻版。
这则旧闻的全⽂如下——10岁⼥童扶摔倒⽼太挨⽿光(点击标题见原报道)⽼太谎称⼥童撞她并要上医院,⼥童母亲说:今后怎么教育孩⼦做好事啊?2005-07-20 08:50:34 南京晨报记者卢斌晨报讯昨天,⼀名10岁⼥童在南京南京⽕车站遭遇⼀件让她⼼灵受到伤害的事:当她看到⼀位⽼太不慎倒在地上,便主动去 晨报讯搀扶。
没想到⽼太抓住⼥童,硬说是⼥童撞倒了她,要求送她去医院,⼥童不从反被重重地扇了⼀记⽿光。
⼥童母亲伤⼼地说,“这今后还怎么教育孩⼦做好事啊?” 记者赶到南京⽕车站民警值班室时,只见受委屈被打的10岁⼥⼩学⽣朵朵(化名),⼩⼿捂在右脸部,正依偎在母亲邵⼥⼠怀中不敢说话。
许多⽬击了这伤⼼⼀幕的旅客们都愤愤不平,愿意来给做好事反被污辱的⼩学⽣朵朵作证。
提起做好事的经过,这名南京中央路某⼩学四年级的⼩学⽣朵朵,⽤胆怯的语⽓说,昨⽇上午10点多钟,她和母亲邵⼥⼠⼀道来到南京⽕车站,准备乘坐11点多钟去连云港的2526次列车,当她们母⼥俩买好票在⼴场上时,妈妈称去买东西吃,让她⼀个⼈站在原地等。
朵朵⼀脸童⽓地接着说:“正当妈妈离去时,突然在我前⾯⼀个⽼奶奶不慎摔倒在地上,我赶紧上前搀扶⽼奶奶,问她哪⾥痛。
她没有回答,我就转⾝准备离去,突然⽼奶奶不知哪来那么⼤的⼒⽓,⼀把抓住我的右⼿⼤喊,你不要跑,是你撞了我,必须要送我去医院。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正文内容: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不想,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
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徐寿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
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然后,事件上了法庭,这就是闻名中国的南京彭宇案!问题一;南京“彭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一、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案件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很难得到原原本本地再现,即使那些已经侦破的刑事案件,事实上也与客观事实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充当的是居中裁判的角色,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特别是在揭示案件法律事实方面的积极性。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彭宇案”判决书,所依据的就是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法院只能依据其他证据来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认定。
该认定事实可能(注意是可能)并非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背道而驰。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彭宇案
彭宇案的基本情况:2006 年11 月20 日,南京男子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将倒地的老太太扶起并协助送其去医院检查,查出严重受伤后,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 万多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并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2008 年3 月15 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受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事件最大的争议来自于一审法院的判定书,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并不符合社会认识。
一审判决书所用常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由于法官所用之“常理”具有法律效力,将强制性的修正社会原来的常理认知。
彭玉案件简介
彭玉、小悦悦等事件引发全民反思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南京一个叫彭宇的小伙子,主动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太太,又应老太太的儿子恳求,协助送老太太去医院,老太太儿子说自己带的钱不够,他又掏出200元钱替老太太垫付住院费。
然而就在彭宇准备离开时,老太太突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她,彭宇当然不会承认,老太太的儿子立刻报了警。
此后又一纸诉状将彭宇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本来是见义勇为的彭宇却遇到这样的负心人,其沮丧的心情可想而知。
但可气的是我们南京鼓楼区法院,在老太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彭宇撞伤的情况下,在派出所的对彭宇有利的笔录离奇丢失、派出所所长提供虚假证据、被当场揭穿的情况下,在老太太明显说谎(老太太不承认认识当时在场的陈姓证人,但陈姓证人当时给老太太的儿子打了电话,有通信公司的记录为证)并被证明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就判彭宇败诉,赔偿原告四万五千多元!请看判决的理由:1、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按常理,彭宇应该是去抓撞人者,而不是去扶老太太。
既然不去抓肇事者而是去救助老太太,那很有可能就是肇事者。
2、彭宇是第一个下车,从常理分析,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3、根据常理,在徐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让老太太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管人家的事情?不是你撞的,你就不要去管。
在号称礼仪之邦的中国,这样的荒唐理论竟然也能存在!荒唐的判断依据当然会得出荒唐的判决结果。
消息一出,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猛烈抨击老太太的道德丧失,抨击法院的荒唐判决!更有热情的网友启动所谓的“人肉”搜索,公开了徐老太太、徐老太太的儿子以及主审法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立刻这些电话就被打爆了!其实,如果老太太是一个普通百姓,仅仅是恩将仇报,众人谴责一下也就过去了,也可能不会有那么大的反响。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主审法官被调离,道德倒退50年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主审法官被调离,道德倒退50年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老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表示无辜。
和彭宇案不同的是,今年9月16日“女版‘彭宇案’”在济南上演后,媒体从最初对“女彭宇”刘凤伟的认同,似乎已衍变成了当前对刘凤伟的质疑。
4年前的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彭宇给付骨折老人徐寿兰40% 的损失。
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4年后的今天,事实上彭宇案并未在古都南京的秦淮河两岸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彭宇案所留给南京的仍是挥之不去的伤痛记忆。
A 原告老太:躲避“骚扰”搬家邓府山村,是位于南京市区南部雨花台区雨花南路的一个小区。
而在4年前,这个普通的小区、这个小区某幢楼的103户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小区和103户备受关注,是缘于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徐寿兰老太就住在这里。
“那些天,被吵死了,天天有人在楼下按门铃。
”楼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说,“在楼道外按门铃,有时候按错了,都按成我家的了。
”从那之后,这位邻居才知道住在103户的就是之前被媒体纷纷报道的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
因为门铃常被按错,他甚至把家中的门铃线暂时切断,“过了半个多月才又接上”。
这位邻居说,因为媒体记者时常上门来找徐老太,那时,徐老太干脆离家到别的地方居住了,等风头一过,才又“潜”回家中居住。
而如今进出小区的每一位陌生人,都会被保安问上一遭甚至要登记姓名。
在赶往南京前,记者拨打上海一媒体朋友提供的老人家中的座机电话时,该座机的主人称“天天被错打,吵死了,早知道就不用这个号码”,这个座机的新主人还称,原来的户主徐寿兰用的电话已经换成了她。
小区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坦言,彭宇案发生后,来找徐老太的人确实不少,“天天被打扰”。
在这幢楼的楼道里,记者敲了半天103户的门,室内传出一个年轻女子的声音,年轻女子称他们是租的中介的房子,她向记者表示她知道彭宇案,但她确实不知道这个房主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徐老太。
13年前的彭宇案真相到底如何?各种版本彭宇案戳痛了谁的良心
13年前的彭宇案真相到底如何?各种版本彭宇案戳痛了谁的良心我们先回放13年前的那场案件过程,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
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当年的几个人,彭宇离开了南京,至今低调未曾露面;徐老太不堪周围辱骂,无奈搬家,于数年前死去,其子因违反规定被撤职;法官王浩受到此案影响,由堂堂法官沦为极为偏僻的办事处里无人问津的小公务员。
后来有人称此案为“”中国道德水平退步五十年”的开端。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主审法官被调离,道德倒退50年【2】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主审法官被调离,道德倒退50年【2】B 辩护律师:结案后离职“隐身”提及彭宇案,众人会想到彭宇案的当事人之一,彭宇的辩护律师高式东。
高式东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在为彭宇辩护之时,他在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为彭宇案,也着实让年轻的高式东借助媒体火了一把。
在法院一审判决彭宇向伤者徐老太支付45876.6元后,有人曾对高式东的辩护能力提出质疑,并认为,“事实清晰的案子最终输掉了官司”。
在彭宇案一审判决9个月之后的2008年7月,高式东从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到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而之前,高式东曾在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执业达3年之久。
高式东是自己选择跳槽还是因彭宇案被迫离开,曾一度引得外界猜想。
而对于高本人,他在离职之后,曾将彭宇案作为他办理的有代表性的诉讼案件向外界“推销”。
自从彭宇案之后,高在媒体面前显得很是低调,几乎不接受关于相关彭宇案的媒体采访。
“作为一个律师,他得吃饭,彭宇案审结之后,他是有压力的。
”一名南京当地媒体的朋友说,自从彭宇“输”了官司,高式东这几年“隐藏”了,连律师事务所都换了,很少在媒体上公开露面。
记者9月25日电话联系上了高式东本人。
高式东说,他当天在外地出差,国庆节之后才能返回南京,对于彭宇案他“不想再提”。
而在之前,记者联系高式东时,高同样表示不会再提及彭宇案。
而当记者问及如果将来济南“女版‘彭宇案’”的任何一方让其出面担任辩护律师,他是否可出面时,高式东笑称“不会,不会再涉及第二次这样的案子”。
C 主审法官:调离法院去了街道办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这起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
对于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如此频繁的开庭并不多见。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
王学进现在再说彭宇案不应被误读迟了
王学进:现在再说“彭宇案”不应被误读迟了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刊发了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有关“彭宇案”的访谈,刘书记在披露了“彭宇案”的真相后,认为该案不应被误读。
如真相确是刘书记所说,那“彭宇案”真不应被误读,问题是该案已经被误读了好多年,现在再说不应被误读是否太迟了呢?百思不得其解,南京当局为何迟至今日才公布“彭宇案”真相?按刘书记所说,是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才想到公布案件真相。
我无比惊诧南京政法部门反应如此之迟钝,“彭宇案”自进入公众视野后,六年间从未被人淡忘,而非自从有了“小悦悦”事件后才再度引起高度关注。
因为这些年“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的新闻层出不穷,而在媒体报道相关新闻时总会提及“彭宇案”,由此认定“彭宇案”的判决要为中华民族的道德大滑坡负重要责任。
对此,难道南京政法部门一点不知情?案件审理时不公布事实真相,判决后仍不公布真相,直至该案造成了全社会的道德滑坡后仍藏着掖着,时至今日,忽然想到要公布真相了,这到底是为了什么?为了洗清徐老太太的冤情?可徐老太已经去世了,这迟来的“正义”对她还有什么意义!是想恢复主审法官王浩的名誉?可他已调离了原单位,早就名誉扫地。
抑或是为了替南京的司法部门、政法部门正名?那更没必要迟至今日才公布真相。
因此,我实在看不懂此中奥秘。
当然,剩下来还有一种解释,即试图以此来拯救日益下滑的社会道德。
刘书记说了,“彭宇案”并非是你们此前想象的那样,事实是彭宇确实撞倒了徐老太,因而他要承担一定责任,一审二审都没判错,所以当今社会道德滑坡不能归咎到“彭宇案”上。
如此,今后谁再碰到老人倒地这类事大可上前将其扶起,不必心存顾虑。
这大概就是政法部门想要的效果吧?但我说,不管真相如何,已经无补于事了,再也无法挽救该案造成的负面影响了。
“彭宇案”的恶果既已铸成,现在说什么都没用了。
现在对于政法部门而言,该认真反思和汲取教训的是,除了刘书记所列的三点外,还须补充一点,即那么简单的一点民事纠纷何以会演变成如此复杂的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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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主审法官被调离
2011年09月28日15:22 半岛网-城市信报
彭宇不服法院判决。
资料图
当事人徐寿兰老太曾居住的地方
主审法官王浩被调离法院到这儿工作。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老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表示无辜。
和彭宇案不同的是,今年9月16日“女版‘彭宇案’”在济南上演后,媒体从最初对“女彭宇”刘凤伟的认同,似乎已衍变成了当前对刘凤伟的质疑。
4年前的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彭宇给付骨折老人徐寿兰40%的损失。
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4年后的今天,事实上彭宇案并未在古都南京的秦淮河两岸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彭宇案所留给南京的仍是挥之不去的伤痛记忆。
A 原告老太:躲避“骚扰”搬家
邓府山村,是位于南京市区南部雨花台区雨花南路的一个小区。
而在4年前,这个普通的小区、这个小区某幢楼的103户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小区和103户备受关注,是缘于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徐寿兰老太就住在这里。
“那些天,被吵死了,天天有人在楼下按门铃。
”楼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说,“在楼道外按门铃,有时候按错了,都按成我家的了。
”
从那之后,这位邻居才知道住在103户的就是之前被媒体纷纷报道的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
因为门铃常被按错,他甚至把家中的门铃线暂时切断,“过了半个多月才又接上”。
这位邻居说,因为媒体记者时常上门来找徐老太,那时,徐老太干脆离家到别的地方居住了,等风头一过,才又“潜”回家中居住。
而如今进出小区的每一位陌生人,都会被保安问上一遭甚至要登记姓名。
在赶往南京前,记者拨打上海一媒体朋友提供的老人家中的座机电话时,该座机的主人称“天天被错打,吵死了,早知道就不用这个号码”,这个座机的新主人还称,原来的户主徐寿兰用的电话已经换成了她。
小区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坦言,彭宇案发生后,来找徐老太的人确实不少,“天天被打扰”。
在这幢楼的楼道里,记者敲了半天103户的门,室内传出一个年轻女子的声音,年轻女子称他们是租的中介的房子,她向记者表示她知道彭宇案,但她确实不知道这个房主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徐老太。
物业公司的这名负责人同时表示,彭宇案事发后,直到2010年,徐老太才从这里搬走,房子确实是租出去了。
在楼上的邻居看来,徐老太可能是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
B 辩护律师:结案后离职“隐身”
提及彭宇案,众人会想到彭宇案的当事人之一,彭宇的辩护律师高式东。
高式东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在为彭宇辩护之时,他在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为彭宇案,也着实让年轻的高式东借助媒体火了一把。
在法院一审判决彭宇向伤者徐老太支付45876.6元后,有人曾对高式东的辩护能力提出质疑,并认为,“事实清晰的案子最终输掉了官司”。
在彭宇案一审判决9个月之后的2008年7月,高式东从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到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而之前,高式东曾在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执业达3年之久。
高式东是自己选择跳槽还是因彭宇案被迫离开,曾一度引得外界猜想。
而对于高本人,他在离职之后,曾将彭宇案作为他办理的有代表性的诉讼案件向外界“推销”。
自从彭宇案之后,高在媒体面前显得很是低调,几乎不接受关于相关彭宇案的媒体采访。
“作为一个律师,他得吃饭,彭宇案审结之后,他是有压力的。
”一名南京当地媒体的朋友说,自从彭宇“输”了官司,高式东这几年“隐藏”了,连律师事务所都换了,很少在媒体上公开露面。
记者9月25日电话联系上了高式东本人。
高式东说,他当天在外地出差,国庆节之后才能返回南京,对于彭宇案他“不想再提”。
而在之前,记者联系高式东时,高同样表示不会再提及彭宇案。
而当记者问及如果将来济南“女版‘彭宇案’”的任何一方让其出面担任辩护律师,他是否可出面时,高式东笑称“不会,不会再涉及第二次这样的案子”。
C 主审法官:调离法院去了街道办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这起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
对于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如此频繁的开庭并不多见。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 40% ,共45876.6元。
判决结束后,彭宇表示不服判决。
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
就在众人期待彭宇上诉后能看到公正的终审判决时,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
至此,为时1年多的彭宇案画上了结案句号。
“不管如何,彭宇案本身对法官王浩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
”江苏省某法院一名法官事后向本报记者称。
之前,记者联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谈及彭宇案时,一名法官向记者称,“(王浩)人调走了,我不清楚这事”。
9月25日,该法院一法官向记者证实,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确实是调走了,而调走之前王浩在该院的知识产权庭任职。
调离法院,王浩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
有人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彭宇案,王浩不可能被调走。
事实上,调到街道办的王浩并没有坐在街道办的办公室里。
街道办的一名负责人称,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
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4号的斜对面,这里离街道办的办公场所还有3
公里之遥,司法所在一个破旧的居民生活区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连一些住在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存在。
D 彭宇案后:多数南京人不愿再多事
彭宇案之后,徐寿兰老太最后一次接受采访时向媒体称“事情都过去了”,之后徐寿兰老太不再面对媒体,而彭宇本人也不再向媒体露面。
坊间的一种说法是,彭宇案之后除了法官王浩被调离原岗位之外,徐寿兰老太在南京警方任职的儿子及某派出所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作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受到牵连。
而当初徐老太起诉彭宇后,为忙于应诉,彭宇在无奈中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
案发之后,彭宇的手机也换了。
对于彭宇的去向,也有人称“他已离开了南京”。
彭宇的辩护律师高式东称,现在他和彭宇还有联系,有时在一起打球,因为那一次官司后来成了朋友,但对于彭宇的新联系方式,高式东拒绝透露。
就在今年夏天,南京一名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脑病,在此情况下,公交司机没有将车开到医院更没有对老人实施救助,最终老人因发病时间过长死亡。
孙宣宁,南京大件公司的出租车司机。
因为天天和乘客在一起,因为跑的路途远,去的地方多,他说在彭宇案发生之前,如果路途遇上摔倒的老人或者妇女他会毫不犹豫地出手相救,可现在再遇上这类事件,他可能得犹豫了,犹豫的原因是他“不想多事”。
在南京,在彭宇案后,和孙宣宁有着同样想法的并非孙宣宁一人,他说“多数南京人都会这样想”。
彭宇案后,有公众认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
彭宇案,留给南京一个被公认的道理——有了这个前车之鉴,多数人觉得在这个城市里“不是自己的事少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文/图记者王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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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老人摔倒二话不说就该扶
9月27日上午,中央文明办专职副主任王世明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人一直以来呈现着良好的道德风貌,中国人道德滑坡说法不妥。
会上,中央文明办专职副主任王世明就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活动回答了记者相关问题。
据悉,2007年以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评选表彰两届全国道德模范,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
根据中央文明委工作安排,今年开展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
今年第三届道德模范评出54名,提名奖获得者260名。
对于摔倒老人该不该扶这一问题,王世明也表示,对扶老携幼,我们的态度是就该去做,没有二话可说,有的被扶老人及其家属冤枉好人、让好人受委屈,导致大家不敢扶起摔倒的老人,这是不该发生的事。
对于有记者提到的中国人的道德滑坡问题,他表示,这毕竟是个别现象,不具有代表性。
“评价中国人的道德,要分清主流和支流,要从事实当中得出结论。
从主流上看,中国人呈现了良好的道德风貌。
从这些年举办的大型赛事上就可以看得出来。
比如说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世界性的活动,不管是运动员还是志愿者,以及普通老百姓,都展示出了良好的道德风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好评。
” 王世明说。
不过,王世明也承认,目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客观存在,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问题等反映出诚信出了问题。
对此,王世明表示,必须加强诚信教育,引导人们认清诚信是生存法则,另外,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引导人们诚信做事,诚实为人。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