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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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根据以上所列国家法规,我公司特制定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具体如下:
以上第各项以出货单形式记录,单据由营销部、财务处妥善保管2年以上;营销部记录承运商信息,信息保管2年以上。
以上内容为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基本内容,具体执行在以上基础内容上增加或改善。
以上内容作为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组成部分、相关部门认真、及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