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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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
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09
•【字号】佛府办函[2012]415号
•【施行日期】2012.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

(佛府办函[2012]4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市政府决定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5年,第一届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刘悦伦(市长)
副主任:麦洁华(副市长)
成员:李亚娟(市长助理、市教育局局长)
柳玉斌(市长助理、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邓灿荣(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东豪(禅城区区长)
郑灿儒(南海区区长)
黄喜忠(顺德区区长)
黄棋泰(高明区区长)
陈英文(三水区区长)
赵海(佛山新城管委会主任)刘元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黎妍(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文(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王宏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小华(市监察局局长)
黄福洪(市财政局局长)
潘志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胡学骏(市科技局局长)
钟美恃(市住建管理局局长)
高荣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韦奕铨(市水务局局长)
唐棣邦(市农业局局长)
陈锋(市卫生局局长)
刘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梁东华(市统计局局长)
苏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学昌(市工商局局长)
梁志光(市质监局局长)
吴镇光(佛山航道局局长)
蔡伟(佛山海事局局长)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推动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区域性、全局性的环境问题,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将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导各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四)研究、审议佛山市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各级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两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参与研究、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

办公室主任由邓灿荣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潘志文兼任,副主任由钟美恃兼任。

(二)专家组负责对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咨询、论证、评估和审议,提出咨询、论证、评估和审议意见,提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决策参考,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授权专家组,就指定的事项、课题进行调研、论证、咨询和审议。

附件:1.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章程
2.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
附件1
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性质和职责
第一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市环委会)是佛山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配备人员编制。

第二条市环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审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检查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区环境保护的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研究解决区域性、全局性的环境问题,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将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导各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监督检查各部门、各级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组成
第五条市环委会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办、局、直属机构及各区政府的领导组成,由市长任主任,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和组织部部长任副主任。

第六条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两个机构。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参与研究、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兼
任。

第八条专家组负责对市环委会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咨询、论证、评估和审议,提出咨询、论证、评估和审议意见,提交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决策参考。

第九条市环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免。

委员会会员任期为5年,可连任,委员会换届或委员调整,由所在单位或原推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均应认真执行市环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市环委会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研究确定我市的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定期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或在特殊情况下,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议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不定期会议。

会议议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拟订,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市环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会议纪要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印发。

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承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市环委会委员应参加市环委会组织安排的调查、检查和考核活动,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应指派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市环委会文件须经市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章办公室职责
第十六条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

拟定工作计划,组织调查和起草会议文件,筹备市环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和安排其他重要活动,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及与委员的联络。

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主要文件送至各委员。

第十七条研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出规划建议,提交市环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具体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与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市环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筹备环委会各项会议。

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市环委会的决定、决议的情况,并向市环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负责对各部门、各区的环保考核工作、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发布督查通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全市环保工作进展。

第二十条办理市环委会委员交办的事项,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五章专家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采用聘任制,任期5年,可连续聘任,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包括:承办专家的聘任、考核和换届工作;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安排专家开展研究或参加有
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四条聘任条件: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二)熟悉环境保护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政策和技术水平;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聘任程序:
(一)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推荐;
(二)市环委会从推荐名单中选聘专家名单并审核批准;
(三)颁发专家组聘任书。

第二十六条工作守则:
(一)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四)各聘任专家根据本地区的环境保护状况和国内外信息,撰写有关环境保护的形势分析、污染控制或生态建设评估等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每年1-2篇,报专家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市环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落实领导责任,做好各项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宣传和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各区人民政府、佛山新城管委会:将环境保护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加强社会大环保工作,优化城乡人居环境。

动员组织各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不断增强市民文明卫生素质。

要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

市发展改革局: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及退出机制;做好再生资源利用的管理和开发。

市教育局:指导学校开展绿色教育和环境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培养学生良好习惯,提高学生环保意识,开展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市科技局: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确保道路交通畅顺和机动车尾气减少污染,配合做好机动车尾气的监测、环保标志发放及黄标车淘汰。

市监察局: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项环保措施落实。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方针政策以及我市的财力状况,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各项环保专项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将市政、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镇、村规划的实施;依法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做好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和破坏生态事件;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工作。

市住建管理局:拟定全市造林绿化规划,负责组织造林绿化工作,维护生态平衡;指导和监督全区园林绿化工作,制定园林绿化维护管养的标准;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做好生活生活垃圾的收运及无害化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交通环境。

市水务局:城乡统筹,组织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组织落实河涌综合整治工作。

市农业局:推进生态农业和农业源减排,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推广有机肥和化肥结合使用,减少环境污染。

市卫生局:落实医疗单位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辐射环境
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社会卫生管理、指导、监督和效果评价;动员全社会参与社会卫生工作。

市统计局: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的耗能指标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

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市工商局:配合做好各项环保专项工作。

市质监局:配合做好燃煤、燃油小锅炉淘汰工作,建立锅炉备案登记信息互通机制。

佛山航道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佛山海事局: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各项环保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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