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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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4.29
•【字号】并政发〔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处置
城中村改造用地已完成确权的,按照原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尚未确权的,改为转用、征收方式。

转用、征收方式为:
城中村改造用地划定后,区政府启动改造用地转用、征收,并负责报批;改造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转用、征收中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政府承担,其他费用由区政府协调统筹解决;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土地实行红线储备。

改造用地转用、征收完成后,区政府提出土地收储申请,与市土地储备中心
签订协议,依法收储。

收储完毕后,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城中村改造用地所有地块可一次性转用、征收、出让,也可分批分地块转用、征收、出让。

二、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土地收储
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土地实施收储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收储政策执行,其中经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建筑,按照财政评审机构评审价格予以补偿。

三、连片开发改造
鼓励城中村改造项目结合改造村周边情况进行连片开发改造。

以城市路网为界,同一街区内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剩余土地,在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前提下,原则上连片开发改造。

受城乡规划控制、规划实施影响及根据周边情况需连片开发改造的(包括不在同一街区的)用地,由区政府提出连片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用地与改造用地之外的连片开发用地按照《太原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导则》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改造用地之外的连片改造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不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四、其他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规划方案实施。

存在农用地的改造村,暂时保留村委会,承担农用地保护任务,区政府、乡(镇、街办)负责监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之前我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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