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同业拆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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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同业拆借市场
2019-10-03
摘要:银⾏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基准利率的选择、利率市场化以及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等⽅⾯具有重要启⽰,货币市场的⼀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1996年我国建⽴全国统⼀的银⾏间同业拆借市场以来,经过⼗⼏年的发展,市场规模实现了逐步扩⼤,表现为市场规范逐步完善,交易主体逐步增加,但是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章简单介绍了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历史概况,指出了⽬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市场化;市场交易
⼀、同业拆借市场的涵义
各类商业⾦融机构相互间进⾏短期临时性资⾦借贷和资⾦头⼨调剂的场所,称之为同业拆借市场。
由于同业拆借⾏为具有限短、风险⼩的特征,很多银⾏都把短期闲散资⾦投放于该市场中,以期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增加利息收⼊,降低经营风险,改善⾃⾝的资产负债结构。
银⾏间同业拆借,相应的是商业银⾏之间为了保持流动性和调整头⼨的余缺⽽进⾏的借贷⾏为,其在性质上属于信⽤拆借,是商业银⾏之间⼀种没有担保的资⾦融通⽅式。
⾄于银⾏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对象⽅⾯,最早采⽤的是存款准备⾦。
现在,已经扩⼤到现在银⾏间存款及其他活期存款,其市场参与者也呈现多样化,不仅有商业银⾏,也包括保险公司、养⽼基⾦等其他相关⾦融机构。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概况
(⼀)1984——1991年底,起始阶段
1984年,我国银⾏间的同业拆借市场开始初步形成。
1986年7⽉,《中华⼈民共和国银⾏管理暂⾏规定》颁布,对专业银⾏⽤来调节头⼨的资⾦进⾏了明确的规定,借贷双⽅可以⾃由商定相互之间拆借的利率,极⼤地促进了银⾏同业拆借活动的扩展。
与此同时,⼀系列的问题也由于规范的缺乏和同业拆借市场的扩张显现出来:管理机构混乱、资⾦⽤途不明、利率过⾼、期限延长等弊端频频出现。
针对这⼀局⾯,1988年6⽉份中国⼈民银⾏实⾏了严厉的整顿措施,⼤幅降低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对⾮银⾏⾦融机构的拆借市场准⼊条件进⾏严格的限制,并对拆借资⾦的⽤途和期限进⾏了严格的规定。
然⽽这些措施的效果并不明显,拆借市场的交易额并未显著下降。
(⼆)1992——1995年,规范阶段
⾃从1992年初开始,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活动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活跃起来,出现了⾼速增长的势头。
但随着同业拆借市场的再次迅速发展,违章拆借⾏为频频发⽣,严重⼲扰了⾦融市场的正常运⾏。
针对上述局⾯,国家对拆借种类、数量、期限、⽤途及交易主体都进⾏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进⼀步规范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1996年⾄今,发展阶段
1996年1⽉3⽇,我国正式建⽴全国统⼀的银⾏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为了我国货币和⾦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个市场由两级⽹络组成:⼀级⽹络通过外汇交易中的通讯⽹络和计算机系统进⾏交易,其交易主体主要由全国⼗五家商业银⾏总⾏、多家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以及挂靠中国⼈民银⾏各分⾏的三⼗五家融资中⼼组成。
⾄于⼆级⽹络以这三⼗五家融资中⼼为主导,经商业银⾏总⾏授权的分⽀机构和⾮银⾏⾦融机构共同参与。
⼆级⽹络构架的相继建⽴,标志着我国统⼀拆借市场的基本形成。
随着⼆级市场的建⽴,拆借市场上的资⾦⽤途得到了进⼀步的规范,逐渐能够做到从资⾦相对充裕的国有商业银⾏流向资⾦相对短缺的地⽅融资中⼼。
但各地融资中⼼的相对分割及交易⽅式的相对落后,也增加了⼆级市场的风险。
1998年6⽉,中国⼈民银⾏正式决定逐步撤销融资中⼼,从加强⽹络建设、完善电⼦交易系统、扩⼤市场交易主体等⽅⾯进⾏了改进。
2002年6⽉1⽇起,外币拆借中介业务开始由外汇交易中⼼办理,这标志着我国统⼀规范的国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的正式启动,拆借市场的规模也迎来了历史性的突破。
1996年以来,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终于运⾏良好,以市场为主导的信贷体系得到了进⼀步的完善和改进。
三、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存在的问题
(⼀)市场参与者相对单⼀
我国银⾏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不仅有政策性银⾏、国有控股商业银⾏、股份制银⾏、城市商业银⾏以及外资银⾏,还有其他⾦融机构诸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以及财务公司、农村信⽤联社等,但⽬前资本项⽬尚未完全对外开放,外资银⾏不能⾃由开展业务,外资经营的的⾮银⾏⾦融机构同样受到很⼤约束,这些规定可以⼀定程度上限制资本流动和防⽌资本外
逃,但是,由于这些外资⾦融机构的主要客户还是外商企业为主,其在国内经营需要的⼈民币资⾦来源⽬前来说还很有限,并且我国⽬前占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资⾦头⼨相差不算悬殊,因此,我国同业拆借需求不强烈,拆借市场交易不够国外发达国家那么活跃。
(⼆)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
⽬前,我国通过⼏次清理整顿和规范同业拆借⾏为,原有的各省份范围内的集中⾦融市场已被改造建设为能够实现独⽴⾏使法⼈权⼒省级融资⼱⼼。
但由于⼈民银⾏各个地市级分⾏也全部改为省融资办事处,这样以来,就产⽣新的问题——按⾏政区划设置的融资体系很容易封锁掉地区经济。
⽽且,正是由于我国银⾏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容易有超越本⾝职能的违规⾏为,很难做到管理与经营的同期⾏动,从⽽地区间很可能继续造成各⾃为政,最终影响到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正常发展壮⼤。
(三)市场交易效率亟待提⾼
⽬前来说,我国银⾏同业拆借市场主要还是直接交易的⽅式为主,参与拆借的商业银⾏直接互相商定拆借利率及期限已达成协议。
这样的交易⽅式有其优势——弹性⼤和交易成本低,但是也有⼏个难以解决的的弊端存在。
仔细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前没有国外那样完善的、系统的信⽤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拆出银⾏就会⾯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当然,出于⾃⾝维持资产负债率考虑,⼤的商业银⾏为了提⾼资本充⾜率,往往不愿意对中⼩⾦融机构拆出资⾦,即使同意,也吝啬于拆出资⾦的规模,交易的规模经济效应难以实现,降低了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量、活跃性。
(四)没有成熟的经纪⼈制度
同业拆借市场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尚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加⼤,市场参与者往往不敢轻易将资⾦交给对⽅,因为对对⽅资信情况缺乏⾜够了解。
尤其是许多中⼩银⾏和⾦融机构,现⾏的直接交易⽅式致使他们融资困难。
国外在经纪⼈交易⽅⾯就先进的多,采⽤经纪⼈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的问题。
经纪⼈掌握了交易双⽅的更全⾯信息,能够有更⼤的可能性促成交易⾏为。
四、对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建议
第⼀,有限制、分步骤的将外资⾦融机构引⼊进来,从⽽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活跃⽓息,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市场监管,并推动同业拆借利率的国际化、市场化。
第⼆,建⽴区域性拆借市场体系,以期货币政策在资⾦余缺调剂和信息传递中体现,使资⾦的流向得到合理配置,减少不必要的融资环节,降低拆借中的沉没成本,提⾼资⾦使⽤效率,以及克服职能违规的弊端和抑制体系外部的⾏政⼲预。
第三,建⽴同业拆借市场专业的经纪机构,尝试培育⼀批专业的经纪⼈和中介机构,同时,尽可能降低佣⾦费⽤,及时有效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定期对经纪⼈业务能⼒和素质进⾏考核,使国家对同业拆借市场经纪⼈、经纪公司的业务能够有效制约。
第四,建⽴统⼀的资⾦信息⽹络,引进先进信息技术,在银⾏现有计算机⽹络的基础上,借鉴同业拆借信息报价系统,并通经由计算机的相应传导、⾃动报价,从⽽形成全国统⼀、实时的同业拆借信息交易系统,更深⼊的掌控资⾦调控⼒度以及融资信息⼴度。
(作者单位:苏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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