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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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奖学金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的国际化建设,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特设立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为规范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保证奖学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江苏二师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学工处、教务处联合组成“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协调和落实。
第三条奖学金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并且根据不同等第、交流时长、目的国家(地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特等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参加世界顶级大学(《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前50名大学(以奖学金申请当年最新排名为准)交流学习三个月及以上的学生;
(二)专项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参加校际学生交流项目、学习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上的学生;该项奖励分别设一、二、三等奖。
(三)优秀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参加一个月及以下的赴国(境)外高校短期学术交流或游学项目的学生。
第四条奖学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赴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奖学金;(二)学校从学生奖学金中划拨的经费;
(三)各学院设置的专项经费;
(四)各类定向捐赠经费。
第五条奖学金申请人必须是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生(不含在读留学生)。
每位申请人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获得一次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
第六条奖学金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或者排名在班级前30%;
(三)外语水平符合项目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任务;(五)具体项目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七条奖学金的评审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评审程序包括信息发布、申请报名、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学校审批等六个阶段。
第八条国际处在校园网等平台发布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申请的通知,公布相应的奖学金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院自愿申请报名,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以及具体项目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业成绩单(原件);
(三)外语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文简历及获奖证书等辅助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所在学院对报名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交国际处,由国际处牵头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选拔考核,确定奖学金获得人员、奖学金等第和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评审结果由国际处汇总上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
经过公示无异议,由国际处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若有以下违规行为,取消奖学金:
(一)未按学校或学院规定修习课程和学分;
(二)未经学校书面批准擅自改变交流计划;
(三)违反接待学校的校规或当地的法律法规;
(四)加入非法组织或集会,或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奖学金公示之后如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出项目,则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且在校期间不能再申请其他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学金。
第十五条国际处负责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奖学金在在学生学成归国后一次性发放,未完成学习任务者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国际处、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