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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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19
•【字号】抚政办发〔2008〕59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8〕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转发发给你们,并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8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我省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2006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辽政办发〔2006〕16号)。

但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了救济补助费标准偏低、发放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切实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省政府决定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目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放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
在辽政办发〔2006〕16号文件明确的救济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80%,调整后的标准分别是:
(一)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二)对1945年9月3目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元;
(三)对1949年10月1目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元;
(四)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元。

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渠道
(一)精简职工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的.救济补助费按新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转由民政部门管理。

今后,因企业破产、转制导致待遇不能落实的精简职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随时转由民政部门管理。

(二)救济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继续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新标准负责发放。

(三)民政部门除负责原有的救济对象外,还负责移交的破产、转制企业的精简职工教济补助费的发放。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国有资产菅理、人事、经委、中小企业、粮食、供销社、商业等部门负责调整待遇标准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运行机制
(一)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本着对精简职工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对象确认、审核登记、待遇标准调整、资金发放等各个工作环节上,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趣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及时将救济补助费发放到精简职工手中。

对没有按标准发放救济补助费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牵头处理解决。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转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破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或巳享受待遇的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登记;
2. 县(市、区)民政局按地区和精简企业类别(省属、市属和县属)进行分类后,向原精简企业的同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发函确认企业是否破产、转制。

各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应及时对企业状况进行确认,并予以答复。

3.精简职工档案同时移交到现户藉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重新建立档案资料。

4.县(市、区)民政局在确认企业状况后,将符合条件的精简职工报市民政局核准。

5.市民政局核准后,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编制所需经费预算及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

6. 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各县(市、区)下达救济朴助名单和市级财政所列支的资金。


7.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发放名单和拨款通知后,及时列支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并通过银行发放。

救济补助费应在核准之日的下月起发放。

精简职工巳参与企业破产、改制并巳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已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予抵顶。

在我省精简、现在外省居住且享受待遇的精简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原因而没有落实待遇的,由原精简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五、资金来源
由于60年代精简老职工救济补助费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尽相同。

因此,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救济补助
资金来源渠道畅通。

(一)救济补助费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救的,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

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对救济补助费进行统筹安排,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救济补助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省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救济补助资金,并随对象数量的增减和救济补助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省民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待遇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5号)以及市联席会议《关于在全市开展“解难题、促和谐”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抚联字〔2008〕9号)要求,现就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我市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存在的底数不清,救助补助标准低和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精简职工生活
补助费发放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切实维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对象范围
凡在我省精简,并符合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规定的,即: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三、具体任务
(一)宣传准备阶段(12月19日-24日)
市民政局牵头召开会议,传达省政府文件和《抚顺市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实施方案》,对此项工作具体部署,明确要求,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文件传达到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传达到精简职工。

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调整精简职工待遇的政策,为做好这项工作打好基础。

(二)登记审核、对象确认阶段(12月25日-1月15日)
各县区、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本着对精简职工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搞好对象确认、审核登记、待遇标准调整、资金发放工作。

要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对原应享受救济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能够确认身份的应予以补办。

民政部门负责破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其精
简职工对象确认和审核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省规定的程序办理。

1. 登记审核(12月25日-1月5日)
破产、转制企业的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或已享受待遇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局登记。

县区民政局要按规定认真核实证件,避免漏登和随意扩大范围。

2. 对象确认(1月6日-1月15日)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地区和精简企业类别向原精简企业的同级国资委或经委(经济局)发函确认企业是否破产、转制。

各级国资委或经委(经济局)应及时对企业状况进行确认,并予以答复。

精简职工档案同时移交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局,重新建立档案资料。

县区民政局在确认企业状况后,将符合条件的精简职工报市民政局核准。

(三)调整标准、资金发放阶段(1月16日-1月31日)
1. 救济补助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所需资金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所需经费预算及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

并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各县区下达救济补助名单和市级财政所列支的资金。

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发放名单和拨款通知后,及时列支本级所负担的资金,通过银行及时将救济补助费发放到精简职工手中。

2. 救济补助资金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对救济补助费进行统筹安排,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3. 对原应享受救济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给予补办的和未足额享受原标准待遇的,不补发救济补助金。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60年代精简职工待遇落实问题事关社会大局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
视和支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调。

要设专人负责,配备得力人员,把这项工作作为近期一项重要的任务来完成。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精简职工救济补助标准调整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

这项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民政部门除负责原有的救济对象外,还负责移交的破产、转制企业的精简职工救助补助费的发放。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正常、待遇能够及时落实企业的精简职工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

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精简职工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

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精简职工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由民政部门发放救济补助资金的筹集工作。

国资委、经委除负责本系统精简职工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外,还负责破产、转制企业的认定工作。

对没有按标准发放救济补助费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牵头处理解决。

(三)认真细致,实事求是。

精简人员待遇落实工作复杂,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

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避免遗漏和重复确认,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各县区、各单位应将发放救济补助精简职工名单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精简职工档案。

精简人员待遇落实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随时调整增减,漏办予以补办,死亡予以取消。

因企业破产、转制导致待遇不能落实的精简职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随时转入民政部门管理。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这次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快速行动,尽快落实。

要按照要求,制定各阶段时间进度表,于2009年1月31日前完成精简人员待遇落实工作,确保按新标准将补助费发放到精简职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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