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铌与陈嘉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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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铌与陈嘉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33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冒庭媛李翔陈雪娟
【审理法官】冒庭媛李翔陈雪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广铌;陈嘉靖
【当事人】李广铌陈嘉靖
【当事人-个人】李广铌陈嘉靖
【代理律师/律所】李慧敏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马杰涛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慧敏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马杰涛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慧敏马杰涛
【代理律所】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广铌
【被告】陈嘉靖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对李广铌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广铌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支付宝汇款给案外人伊某斌的30030.26元及30030.57元是否属于陈嘉靖向李广铌的借款。李广铌上诉主张其是应陈嘉靖的要求通过支付宝向陈嘉靖指定的案外人伊某斌转款30030.26元及30030.57元,故上述款项属于陈嘉靖向李广铌的借款。但陈嘉靖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上述两笔款项不属其向李广铌的借款,是李广铌转给案外人伊某斌的,陈嘉靖只确认其欠李广铌230000元,且已还款90000元。综合双方的陈述及本案的证据可知,李广铌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支付宝转款30030.26元及30030.57元给案外人伊某斌,但李广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嘉靖要求李广铌转款到指定的账户,且陈嘉靖也否认该两笔借款为本人的借款。至于李广铌认为其已通过支付宝汇款给案外人伊某斌,可另寻法律途径向案外人伊某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李广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52元,由上诉人李广铌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6:22: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李广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陈嘉靖立即向李广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60.8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0060.8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陈嘉靖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无视案件事实,无视证据,导致判决错误,严重损害了李广铌的合法权益。首先,一审诉讼过程中,李广铌为证明陈嘉靖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14522.2元拒不偿还的事实,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月账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月账单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查询、浦发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单、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单、交易往来统计表等证据。其中,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李广铌于2019年3月25、26、27日,应陈嘉靖要求通过支付宝向陈嘉靖指定的案外人“尹银斌"提供借款本金后,将提供借款本金的支付宝转账页面截图发送给陈嘉靖(包括金额30010元、30030.35元、30030.68元、30030.26元等等),陈嘉靖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现陈嘉靖虽然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否认李广铌于2019年3月27日向“尹银斌"转账支付的款项30030.26元、30030.57元(合计60060.83元)不属于陈嘉靖借款,但却确认李广铌向“尹银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金额30010元、30030.35元、30030.11元、30030.68元、10010.18元)属于陈嘉靖借款。从李广铌向陈嘉靖提供借款本金的习惯看(包括李广铌按陈嘉靖指示向“杰新哥"“尹银斌"支付借款),陈嘉靖否认的李广铌向“尹银斌"转账的款项60060.83元很大可能属于李广铌受陈嘉靖指示交付的借款本金。其次,陈嘉靖于2019年3月31日向李广铌发送“然后那27万我看一下,他如果礼拜二还不到的话,我就立马从太阳城户口去打给你,一定的,我用身家性命人头幸福来担保还你咯",由此可知截至2019年3月31日,陈嘉靖确认拖欠李广铌借款本金人民币27万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2019年4月10日,李广铌向陈嘉靖催还借款本金,向陈嘉靖发送“我其实都不记得我具体给了你多少了,我只记得27(万),其他小的我完全不记得到底有多少了
",陈嘉靖回复“一共是279500元,再加上2500元,一共是282000元",由此可以证明,陈嘉靖向李广铌借款总额最低都有人民币282000元。另外,李广铌提起上诉补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7月9日,李广铌继续向陈嘉靖催还借款本金,陈嘉靖表示“这个月山庄也要用钱,我估计21号给到10万你左右,剩下等下个月10号再全给你,等我缓一缓",遭李广铌拒绝后,陈嘉靖再次表示“那我尽量凑20(万元)吧,剩余那几万月头再给",结合李广铌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陈嘉靖多次向李广铌确认借款本金为279500元,加上2500元一共是282000,并表示分期偿还李广铌借款本金二十几万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陈嘉靖拖欠李广铌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93572.15元的事实。综上所述,李广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李广铌与陈嘉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7民终339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铌。公民身份号码:5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2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敏,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涛,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嘉靖。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