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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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药物使用及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所有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和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储存。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零售制度和配药制度,对患者用药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特殊药品等特殊类别药物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用药教育制度,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药物知识和用药注意事项的宣传和教育。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药反馈制度,及时掌握药物使用情况,发现并纠正用药不当行为。
第二章药品使用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使用审核制度,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安全和有效。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药品配方制度,对处方药的调配、计量和包装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配药流程,保障患者用药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配送制度,确保医院药品的及时供应和更新。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监测制度,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药品库存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制度,根据患者需求和临床用药指南进行合理采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对药品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调剂制度,对库存药品进行调剂,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报损处理制度,对过期、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药品不能使用的情况进行报损处理。
第四章药品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零售管理制度,对门诊患者的药品购买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药品销售流程,确保患者购药的合理性和便捷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退换货制度,对患者购买的药品进行严格退换管理。
第五章用药教育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药教育制度,对患者进行相关药物知识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家属的用药指导,提高患者家属的用药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用药反馈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用药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用药风险。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用药监测系统,定期对临床用药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药品管理及使用的考核与改进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及使用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医院的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用药相关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药物管理及使用的改进活动,提升药品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章药物管理及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用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医疗机构领导同意后即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制度及时制定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落实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领导根据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