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承包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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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外来施工承包商管理制度
1.目的
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总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3.2生产部负责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对承包商的表现进行评价,负责承包商人员(劳务用工)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劳务用工)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3.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地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3.4与承包商订立的合同中要有安全条款和责任要求。

4.程序
4.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
4.1.1总经理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

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a承包商过去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b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c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d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e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f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g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1.2承包商的选择:
(1)充分调查候选承包方的合法性,即是否为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经济组织,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调查候选承包方的专业资质、技术实力及其从业人员的履历和专业技能。

(3)考察候选承包方从事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业界评价和口碑。

(4)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对业务外包的人工成本、营销成本、业务收入、人力资源等指标进行测算分析,合理确定外包价格,严格控制业务外包成本。

(5)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方式等适当方式,择优选择承包方。

(6)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从候选承包方中做出选择,并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和监督处罚制度,避免相关人员在选择承包方过程中出现受贿和舞弊行为。

4.2签订安全协议的要求
4.2.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4.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4.2.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4.2.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4.2.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4.2.6承包方按照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4.3承包方的开工前的准备
4.3.1承包方开工前必须将承包方的资质等相关资料报公司存档。

4.3.2承包方开工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协议》。

4.3.3承包方开工前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培训。

4.3.4承包方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公司复印件存档。

4.3.5承包方开工前必须根据承包工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报公司存档。

4.3.6承包方开工前必须与公司进行安全交底并形成记录。

4.3.7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4.3.8承包方必须对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

4.3.9承包方开工前必须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相关的特殊作业票,并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监督。

4.3.10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按照风险分析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公司存档。

4.4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及资源配置
4.4.1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a安全部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b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c安全部确认承包商特殊区域或特殊作业所需的安全培训要求。

d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4.4.2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b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c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e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5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5.1作业过程的协调
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机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5.2作业过程的监督
a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安全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b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c生产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安全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4.6事故报告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4.7承包商的表现评价及续用:
4.7.1针对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和对安全、健康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一年一次对承包商的表现进行评价。

4.7.2对承包商的表现评价由生产部组织,安全部、后勤部、财务部、动力车间等相关部门参加。

4.7.3由生产部编制评价报告,报公司领导批准。

4.7.4承包商的表现评价合格的作为项目招标和续用的依据。

4.7.5表现评价不合格的清理出承包商名录。

5.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5.1目的
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5.2适用范围
在我公司施工作业的所有外来施工单位。

5.3职责
5.3.1安全总监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

5.3.2生产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5.3.3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5.4工作要求
5.4.1发包方在对外发包施工项目时,要根据设计要求及技术标准招用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在开工之前到安全部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以便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5.4.2发包方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前,要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5.4.2.1企业法人资格情况。

5.4.2.2企业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

5.4.2.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5.4.2.4安全机构及安全专职负责人设置及配备情况。

5.4.3外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由发包方组织进行教育。

5.4.4不具备安全要求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外来施工单位,发包方不准招用,因招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外来施工单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发包方的责任。

5.4.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5.4.5.1外来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要严格遵守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凡发生违犯企业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4.5.2外来施工单位动土前,必须到安全部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避免因盲目施工造成地下管网,地下电缆损坏事故。

5.4.5.3需接用临时电源时,施工单位携带《安全管理协议》到安全部签订《临时用电协议》后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电工接线架设,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禁止外来施工单位私自接线或架设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电源或在临时电源上再向外转接。

5.4.5.4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需要明火作业时(熬沥清、喷灯、电气焊等),按规定到动火所在范围的单位办理动火证。

5.4.5.5施工过程中,涉及和影响生产系统的设备、管线等时,必须事先报告发包方和征得生产单位的同意,根据发包方和生产车间提出的意见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由生产单位指派专人现场指导,保证万无一失,未经同意批准而擅自施工造成事故,外来施工单位要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和追究相应的责任。

5.4.5.6施工现场禁止占用道路影响交通。

工地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拆除的模板、钢丝、脚手架、边角废料要及时消除,禁止占用通道或长期堆放妨碍安全生产。

5.4.5.7土建施工周边必须设置隔离网,超过高度,周边必须设置安全网。

5.4.5.8施工区域内凡存在可能危害职工安全的部位应悬挂警示牌,在人员出入稠密部位设置遮盖措施。

5.4.5.9外来施工单位车辆要严格遵守公司内交通规定,不得超速抢行。

5.4.5.10竣工后,因施工破坏的地方恢复原样。

5.4.6作业机具安全规定
5.4.
6.1外来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塔吊、龙门吊、汽车吊、手动拉链等)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安全装置、附件要安全可靠,灵敏好用。

5.4.
6.2进入厂区的电气焊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

氧气瓶、乙炔瓶要经检验合格,有防震圈、安全帽。

5.4.
6.3起重作业、电、气焊作业、电工作业、架子作业要由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5.4.7对外来施工单位的考核执行《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6.相关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7.记录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考核记录
安全协议
承包商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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