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3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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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动车辆可再使用性、 有关机动车辆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 利用性批准的统一条款》 利用性批准的统一条款》(简称 No.133)解析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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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29介绍 《1958年协定书》 年协定书》介绍 Regulation No.133法规解析
WP29介绍
WP29介绍
联合国ECE制定了《 制定了《1958年协议书》 年协议书》,旨在整个欧洲范围 内对汽车产品制定、 内对汽车产品制定、实施统一ECE法规。
法规。
WP29为执行机 构,负责ECE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1952年
1958年
1998年
UN/ECE/WP29成立, 成立,全称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 事会欧洲经济委员会中内陆运输委员会道路交通 分委会下属的车辆结构工作组 分委会下属的车辆结构工作组
在日内瓦制订《 在日内瓦制订《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 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 (简称《 简称《1998年协定书》 年协定书》),WP29更名为“ 更名为“世 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 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继续修订ECE法规
WP29
一般安全性工 作组(GRSG) 被动安全性工 作组(GRSP) 污染与能源工 作组(GRPE) 灯光及光信号 工作组(GRE) 噪声工作组 (GRB) 制动及底盘工 作组(GRRF)
WP29的介绍
WP29介绍
法国 意大利 加拿大 日本 美国 英国 土耳其 法国 欧盟 德国 俄罗斯 中国 意大利 韩国 斯洛伐克 南非 芬兰 匈牙利
德国 荷兰 比利时 瑞典 西班牙 波兰 匈牙利 捷克 芬兰 瑞士 罗马 尼亚 英国 葡萄牙 希腊 俄罗斯 挪威 爱尔兰 丹麦 突尼斯 日本
《1958年协定书》
《1998年协定书》
WP29介绍 我国对WP29工作的参与
原机械工业部派 代表团代表中国 首次参加WP29 的工作—— WP29/GRE(灯光 及光信号工作组) 第36次会议
中国政府签署了 我国加入《 我国加入《1998 年协定书》 年协定书》的接 受书, 受书,2000年12 月9日《1998年 协定书》 协定书》对中国 生效, 生效,我国是该 协定书的第9个缔 约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代表我国 政府参加WP29 的工作。
的工作。
并组建 了中国WP29专 家工作组, 家工作组,简称 C-WP29
在参加WP29各 项工作的过程中, 项工作的过程中, 中国汽车技术研 究中心标准化研 究所一直作为政 府部门的技术支 撑机构协助政府 开展工作, 开展工作,并作 为C-WP29的秘 书处
1996年4月
2000年
2003年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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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29介绍 《1958年协定书》 年协定书》介绍 Regulation No.133法规解析
《1958年协定书》 年协定书》 《1958年协定书》的相关介绍
全称: 全称:《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互相承认此批准
的协定书》 主旨: 主旨: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对汽车产品制定、实施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 (即ECE法规),并开展统一的汽车型式批准 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WP29,负责ECE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
《1958年协定书》 年协定书》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① ② ③ ④ ⑤ 各缔约方共同制修订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即ECE法规) 各缔约方对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的ECE型式批准制度 各缔约方统一实施ECE型式批准制度的程序 各缔约方对汽车产品互相承认ECE型式批准 对生产一致性的检验规程 等等。
各缔约方共同制修订统一的ECE法规 各缔约方统一按照ECE法规对零部件产品实施型式批准,并彼此承认。
即“一次认证 普遍承认”。
两个层面: 两个层面:
① ②
《1958年协定书》 年协定书》 《1958年协定书》的相关介绍
《1958年协定 书》 ECE与EC
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
① ECE法规的制修订—— 制定并发布ECE法规共133项,其中有关汽车 的ECE法规共106项,摩托车的ECE法规22项,农林拖拉机的ECE法规 5项。
ECE法规的采用和实施——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只涉及零部件和 系统,不涉及整车产品;各缔约方在ECE法规的采用和实施上有较大 自由度。
②
ECE法规与EC指令的联系
联系: 联系:
① ② 就实施形式而言——两者同为国际最具典型性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 两者的动作程序和形式基本相同。
就内容而言——两者具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
在欧盟的汽车整车型式 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最新版2007/46/EC中,规定46项欧盟技术指令与 ECE法规完全等同。
《1958年协定书》 年协定书》 ECE法规与EC指令的区别
项目 运作机构 实施范围 依据的法律 法规 型式批准 对象 实施力度 标志 测试机构 发证机构 ECE技术法规 WP29 在所有《1958年协定书》的缔 约方中实施 《1958年协定书》 零部件和系统 有一定的自由度 E-mark 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CE成员国政府部门 EC技术指令 欧盟委员会 在欧盟成员国中实施 《罗马条约》及其修订案《马斯 特里斯赫条约》 整车、零部件和系统 强制实施 e-mark 欧盟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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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29介绍 《1958年协定书》 年协定书》介绍 Regulation No.133法规解析
Regulation No.133法规解析
No.133法规的立法进程
WP29授权GRPE(Working Party on Pollution and Energy)在本次会议上解 决该提案剩余的技术问题。
决该提案剩余的技术问题。
各方代表展 开讨论, 开讨论,GRPE最终接受此提案 WP29通过了关于在UN层面进行机动车 RRR法规立法的决议, 法规立法的决议,No.133法规诞生, 法规诞生,全 称为《 称为《有关机动车辆可再使用性、 有关机动车辆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 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批准的统一条款》 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批准的统一条款》
2012年6月
2013年1月
2013年6月
2013年11月
2014年6月
在WP29的第157次会议上, 次会议上,由国 际汽车制造商协会( 际汽车制造商协会(OICA)的代表 提出, 提出,得到了来自俄罗斯联邦以及 欧盟等的支持。
欧盟等的支持。
各利益相关方继续对在UN 层面发布RRR法规事宜进行 了讨论
该法规作为《 该法规作为《1958年协定 书》的附加性要求, 的附加性要求,正式生 效
Regulation No.133法规解析
No.133法规目录
正 文
1 范围 2 定义 3 RRR的申请 4 RRR的批准 4 批准标志 5 标志 6 RRR的初始评估 7 零部件的再使用 5 初始评估 6 不可再使用零部件
附 录
1 要求 2 车辆信息文件 3 批准信息
范围与定义
该法规适用于M1和N1类机动车及这些车辆中的全新部件。
对于如下情况,该法规不适用:
─ 特殊用途车辆 ─ 在其基本车型符合本法规的前提下,属于N1类的多阶段制造车辆 ─ 在《1958协议》缔约国家每年销售量小于1000辆的小批量机动车
该法规对如下名词进行定义
车辆 车辆型式 报废汽车 参考车型 再使用 再利用 能量回收 可再使用性 可再利用性 可回收利用性 车辆可再利用率 车辆可回收利用率
批准与标志
缔约方应仅对满足本法规要求的车辆类型授予有关可再使用性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方面的型式批准。
当授予型式批准时,型式批准机构应使用本法规附件3的的型 式批准证书样式。
批准与标志
对于每一辆与按照本法规批准的车辆型式一致的车辆,在其批 准表上显而易见,且容易接近的位置加贴一个国际批准标志, 该标志包含:
─ 在围绕字母“E”的一个圆圈的后面是授予批准的国家对应的号码。
─ 法规号的后面跟着字母“R”、一个破折号以及批准号,这些又被置于 上述5.1.1所描述的圆圈的右边。
a
a 2
E4
a 3
133 R - 002492
a 3
初始评估
在授予型式批准之前,缔约方应首先确认制造商已按照本法规 附件5中3.1的要求落实了适当的安排和程序,从而使得能够对 于本法规所规定的可再使用性、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方 面进行适当的管理; 附件5 3.1
a 基于整条供应链收集适当的数据,尤其是所有使用的材料的质量和种类 b 保留能获取的,计算过程需要的所有其他车辆信息 c 充分检查从供应商处获得的信息 d 管理材料的分解 e 能够按照ISO 22628:2002标准进行两率计算 f 确认法规附件6中所列的零部件不能在新车的制造过程中被再使用 g 按照ISO 1043-1、ISO 1043-2、ISO 1629标准的要求对零部件进行标识
初始评估
在授予型式批准之前,缔约方应首先确认制造商已按照本法规 附件5中3.5和3.6的要求落实了适当的安排和程序,从而能够 管理材料和限用物质; 附件5 3.5 附件5 3.6
a 与员工及所有供应商沟通可适用的要求 b 管控并确保供应商按照要求执行 c 基于整条供应链收集相关数据 d 检查验证供应商提交的信息 e 对于供应商所提交信息显示不合规的情况作出适当的反应 车辆制造商应证明已通过与供应商进行合同约束,管理材料和物质,从而 确保在不允许的情况下禁限用铅、汞、镉、六价铬。
初始评估
根据本法规附录1第1条的要求,制造商应推荐一个策略,以确 保零部件的拆解和再使用、材料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
这个策 略应该考虑已验证技术,包括已经应用的和在进行车辆型式批 准申请时正在开发的技术。
合规证书从证书发出之日起,在进行新的审查之前,有效期至 少为两年。
附件1 1
a M1类、N1类车辆在制造中应满足可再使用及/或可再利用最小质量百分比 为85% b M1类、N1类车辆在制造中应满足可再使用及/或可回收利用最小质量百分 比为95%
零部件再使用
本法规附件6所列的零部件应:
─ 在计算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时被认为不可再使用; ─ 在本法规所覆盖的车辆的制造过程中不被再使用。
附件6
a 所有安全气囊,包括气垫、烟火剂起爆器、电子控制单元及传感器 b 自动或非自动座椅安全带总成,包括织带、带扣、卷收器及烟火剂起爆 c 座椅(仅限于安全带固定装置及/或气囊集成于座椅的情况下) d 作用于转向柱的转向锁总成 e 固定器,包括发射机应答器及电子控制单元 f 尾气后处理系统 g 排气消音器
报告结束, 报告结束,感谢您的聆听! 感谢您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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