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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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水利工程统计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统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加强统计技术和统计方法的应用,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制度,加强统计宣传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统计内容和统计方法,适时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体系。

第七条各级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规范和统计标准,制定统一的统计流程和统计程序,统一数据的收集、整理、核查和报送。

第二章统计管理
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责任主体,明确统计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统计工作行为。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统计数据的汇总、核查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统计数据,便于统计数据的查询、使用和分析。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保密制度,严格保护统计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制度,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统计报告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报送统计报告,及时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便于下级机关和相关部门了解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表格,规范数据填写和数据报送,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按照统计报告的要求,组织编制统计报告,准确描述统计数据的情况和变化趋势,提供统计分析和统计解释。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提高统计报告的质量和效益,加强统计报告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统计报告的使用率和知晓率。

第四章统计宣传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宣传,提高统计意识,增强统计信心,提高统计能力。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统计宣传活动,宣传统计政策和统计法规,普及统计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统计素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统计宣传工作,加强与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合作,扩大统计宣传范围,提高统计宣传效果。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宣传材料的制作和发布,提高统计宣传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提高广大群众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执行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统计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水利部门统计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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