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投诉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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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投诉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车辆维修投诉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车辆维修服务统一管理的车辆维修企业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

第三条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修投诉管理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车辆维修投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维修服务合同,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第五条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消费者行使维修服务质量投诉权益。

第六条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对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的消费者有权拒绝受理,并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七条对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受到惩处。

第二章车辆维修服务投诉管理
第八条消费者在接受车辆维修服务后,如对维修服务有异议,可向维修服务单位提出投诉。

维修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消费者对车辆维修服务投诉,应当提供证据,如有需要,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对维修服务进行检测,以鉴定维修质量。

第十条维修服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车辆维修服务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维修服务单位应当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及时登记备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消费者对维修服务单位的投诉不服处理结果,可向车辆维修服务统一管理的车辆维修企业进行投诉。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服务统一管理的车辆维修企业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消费者和维修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维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减少维修服务质量投诉的发生。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维修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对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对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维修服务质量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相关资质等措施。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车辆维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车辆维修投诉管理规章制度,对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有关维修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

希望各方共同遵守,保障消费者权益,优化车辆维修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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