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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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乔小燕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11期
一、引言
国际经验表明,科技创新蓬勃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金融支持和高效的投融资制度保障。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金融科技创新,特别是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支
持力度。

但是由于科创企业本身具有的特性以及我国金融结构现状,我国科创企业的融资难问
题仍然比较突出。

商业银行主要是为传统的重资产行业服务,金融体系则是提供间接融资服务,科创企业风险极高,而传统的金融制度安排与科创企业在资产结构、发展模式方面并不匹配,
商业银行对科创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时,也面临着风险与收益极度不匹配的困境。

同时,尽管我
国直接融资发展发展十分迅速,建立了涵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但总体上融资门槛仍然较高,难以全方位担负起服务初创型企业的重任,资金的供给能力
与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所以,寻找与中国国情相符且与科创型发展相符的
金融服务模式是迫在眉睫的事。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背景下,投贷联动业务开始浮出水面,通
过“股权+ 债权”的方式,缓解商业银行在支持科创企业时面临的风险与收益极度不匹配的困境。

2016年4 月,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科技资源丰富、科创企业聚集的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天津滨海、西安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试点,并
明确了国开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等十家银行为首批开展试点的机构。

投贷联动
正成为商业银行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主流路径。

但是目前投资联动业务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
并未构建完善的政策法规,也未建立资源共享与业务交流平台,还应当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二、投贷联动的运作模式
1. 分类的标准以银行是否参与投资为准,将其分成“只贷不投”模式与“边贷边投”模式。

而所谓的“只贷不投”,实际上是商业银行与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企业股权投
资由VC/PE 提供,而商业银行提供的支持仅有信贷支持。

由于合作机构性质上的差异,又可将
此模式划分成政府合作与商业合作两种模式。

所谓的政府合作模式,实际上为商业银行与政府
联合开展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活动,将资金提供给需要帮助的已投资或者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还有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与专项风险基金根据相应的比例分担风险及补偿损失。

而商业合作模式,实际上为商业银行联合商业性的VC/PE 一起挖掘目标客户,且通过“股权+ 债权”模式为
需要融资的客户提供帮助。

一直以来,此模式是业内较为典型的投贷联动模式。

另一种“边贷
边投”模式为商业银行提供信贷服务给刚成立的企业,并将借款企业一部分股权或认股权证交
予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信用风险通过潜在的股权投资收益得到有效降低。

结合代持机构性质
方面的差异,可将其再分成关联方代持与外部人代持两种模式。

在实现认股权证投资收益这个
环节,代持机构当前主要包含认股权证转让、借款企业管理层回购以及行权后卖出三种方式。

确定收益时,商业银行利用事先与代持机构签订好的协议,代持机构利用支付财务顾问费类似
的形式将收益转给商业银行,银行将其作为中间业务收入纳入账目中。

2. 根据银行投资联动业务形式进行分类,则可将其划分为下述五种模式。

一为选择权贷款模式。

银行在提供贷款给客户时,借款人与其股东会将根据特定约定赋予给银行一项权利。


行指定投资机构可依据此项选择权约定在未来某段时间内,采用增资扩股的形式获取企业的部
分股权,也可以将借款人的约定股权通过约定价格受让。

借款企业正式上市之后,投资结构可
将获取的部分股权抛售,而抛售获取的股权溢价收益由银行与投资机构根据约定比例共同享有。

二为“基金+ 贷款”模式。

此模式之下,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活动商业银行是通过理财计划发
行等方式参与其中,同时将贷款融资服务提供给产业基金所投企业。

三为股权直投模式。

在2009 年,国内银行业唯一的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颁布给国家开发银行,且由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子公司) 进行人民币股权投资。

而国开金融将可获取其直接投资的机会赋
予给某些企业,这些企业可优先向该银行申请贷款。

除此之外,还包含“挂牌贷”、“上市贷”两种模式。

最后提及的这两种模式主要是将债权融资支持提供给已通过上市或拟通过上市申请
的需要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商业银行开展投资联动业务存在的问题
投资联动与资本市场对接的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时间较晚,尽管已开展了一些工作,
但还并未构建完善的体制,整体业务规模并不大。

商业银行当前的投资联动工作开展并不顺利,存在的问题主要包含下述几点:
1. 并未构建完善的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机制
无论商业银行选择的投资模式是利用子公司还是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其都应当与股权
投资机构联动,将投资前必要的调查及产品开发设计等工作一起尽职完成。

因为各机构的风险
偏好、业务流程、激励机制都具有一定的不同,所以在行为与目标上双方要保持完全一致难度
极大,构建业务联动机制,沟通与协调方面的成本极高。

2. 商业银行欠缺产品开发能力
商业银行若要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就应当尽职的调查目标企业的实际状况,结合调查搜集
的信息设计相应的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的内容主要有入股比例、股权价值、行使时间等。

相比
与利用标准化流程的传统信贷业务,投资联动的流程是非标准化的,因此必须要设计相关的信
用评估、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确保其可行性,最大限度满足各种风险收益偏好,又可与企业的
实际情况相符。

3. 现有的商业银行信贷评价体系与投贷联动业务要求不符从当前的商业银行信贷评价体系的情况来看,具有高风险、轻资产等特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获取授信难度非常大。

并且在信
贷业务长时间经营管理之下,商业银行已形成保守型的企业文化及风格,与高风险、高收益型
的投资联动业务并不适用。

商业银行信贷评价主要是分析企业历来的经营状况,而投贷联动投
资决策则是主要判断企业的未来发展。

4. 商业银行信贷定价方式与投资联动业务要求不相符
以往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组成成分为风险溢价与资金成本两部分,企业信用风险是风险
溢价计算的基础。

商业银行在投贷联动业务当中,应将风险溢价与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考虑进
带来利率确定环节。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股权投资机构的实力合理降低贷款利润,对于企业未来
的价值提升有正面效用。

5. 商业银行的信贷服务模式与投贷联动业务要求不相符
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将贷款服务提供给企业时,与企业间会通过管理层沟通、贷后管理
等方式保持沟通。

但此咨询服务基本上都是根据借款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被动性的对企业的投资、经营、财务行为进行约束。

但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在投资联动业务中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必
须以主动参与的形式加入,充分发挥自身的客户、资源等各方面的优势,引导企业快速发展,
利用股东身份加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

6. 需要进一步完善投贷联动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联动与传统信贷两者在风险控制方面最大的不同体现于,前者应将投资机构主体风险
考虑在内,后者仅局限在目标企业差异上。

外部增信、担保物保值等贷款风险控制措施是商业
银行使用最为频繁的,但中小企业的抵押、质押资产都是极为匮乏的;所以,商业银行要开展
投资联动业务就必须进行风险控制手段的改进,明确风险的核心。

投资联动业务的风险存在范
围极广,一般信贷业务的市场、操作、信用等风险都包含在内,同时还包含因为股权投资而带
来的对赌协议、股权变更风险等风险内容,由此导致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难度大幅增加。

除此之外,当前的投资联动模式下,银行难以确定投资子公司的风险。

从《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知,在两年处置期内,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占据400% 的风险权重,如两
年过后,将达到1250% 的风险权重比例。

对科创企业来说,投资子公司对其的直接股权投资明
显不可使用该政策。

四、完善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深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1. 银行投资业务管制的适当放宽,鼓励银行多与投资机构进行联动合作,创新更多合作模式
与设立条件相符的银行机构可设立全资子公司,用以从事股权投资,并构建资源共享机制、收益分享机制等,使得融资风险与收益可相符。

待时机更为成熟时,商业银行直投企业股权的
业务可进行适度开放,可允许商业银行采取恰当的方式投资企业股权,切实实现投贷联动目标。

2. 政府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的完善,从而构建投、贷、保于一体的健全的扶持体系
由政府创业引导基金以及政策性担保基金体系的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的完善。

首先是基于政府合作模式下,应当构建相应的风险补偿池,形成投、贷、保于一体的
扶持体系,确保投资联动业务的顺利开展;其次是应当先做好制度设计完善工作,在分担比例、担保成数、风险处置等方面给予中小科技型企业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障地市级政策性担保基金
筹建时此类企业可拥有一定的优先权。

3. 与同业提升合作亲密度,建立股权投资生态链
在拥有广阔发展前景的资本市场中,金融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基金、券商等投资机构也
全面投入到投资市场开发工作中,各机构都具有相应的优势。

当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由于具
有难以把握市场机会、项目开办效率低等问题,再加上风险处置、测评方面也存在滞后性,难
以获取投资竞争优势,所以必须与同业进行合作,实现共赢。

例如,商业银行的客户基础极为扎实,与各行各业的客户都有相应的业务联系,已奠定扎
实的营销基础,对于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来说,其是极为不错的合作伙伴。

商业银行可与证券、
基金等机构开展紧密的合作,建立互补型的投资银行生态链,促进投资联动的发展。

4. 构建专业型人才队伍
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需要涉及诸多领域,且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行中有诸多专业化的金融、法律、财务人才,但各人才间在把握未来发展趋势以及行业的理解
方面都具有较大差异。

所以,在投贷联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银行必须结合实际的工作要求引
入专业化的财务、法律、金融等领域的人才,打造高质量的人才队伍,为投贷联动工作的开展奠定扎实的人才基础。

5. 合理改善考核标准,适当放宽权利
试点分行可拥有相应的权利,对信用、市场等多项风险进行充分恒联基础之上,合理改变传统的担保、授信、还款、信用等级等模式,融资产品不断更新换代,结合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其定制相符的融资产品,最大限度满足客户要求。

股权投资业务具有见效慢,回报时间长等特征,因此仅将银行客户利润贡献考虑在内是不够的,而应当考虑的是综合贡献。

科创企业需要经历长时间的磨合才可取得成长,当中有诸多未知因素,不符合银行的考核周期,所以此类企业银行必须结合其的特征为其量身订做考核策略。

科创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合理提升,制定合理的免责条款,由此实现双方的良好合作。

6. 外部合作机构的严谨选择,利益分配确保合理性。

与有成功合作经验的机构为银行外部合作投资机构的优先选择对象。

同时,具有一定的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及企业单位都在可考虑的范围。

银行在利益分配方面,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尽可能提升收益比例。

有了银行资金的支持,企业的风险抵抗能力可大幅提升,信誉高的商业银行可为企业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背书,提升借贷参与成员的信心,企业要从其他渠道获取资金将更为容易,有了更多资金支持,企业也可大大提升存活率。

实际上,这些都属于在投贷联动当中企业存在的价值。

在获取更高风险投资时,第三方机构还取得了来自银行的信誉增值,不可预估的风险大幅降低,所以银行的潜在价值可在最终利益分配中充分体现。

收益与风险、工作量相匹配则是利益分配最为基础的原则,需资金支持的一方不可完全仅靠一方提供资金与业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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