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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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程监控、及时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制度,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第六条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内容包括: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卫生习惯、生活习惯、环境因素、孕产史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并按照风险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分别为绿色(低风险)、黄色(较高风险)、橙色(中等风险)、红色(高风险)和紫色(传染病风险)。
第八条对筛查结果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制度,对筛查结果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进行信息报告。
第十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婚姻状况、孕产史、既往史、家族史、筛查结果、评估结果、管理措施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向辖区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上报高危孕产妇信息。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管理,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并提供全程指导。
第十三条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内容包括:定
期产检、特殊情况下的转诊、分娩地点的选择、分娩过程中的监测和救治等。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为高危孕产妇提供必要的
医疗资源和专业技术支持,确保母婴安全。
第五章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风
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内容包括:产
后身体状况、出血情况、感染情况、心理状况等。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定
期随访,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六章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专案
管理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情
况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人
员进行培训,提高专案管理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