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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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12
•【字号】赣国税发[2008]47号
•【施行日期】2008.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4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工作。

此次取消和调整的普通发票行政审批项目数量较多,原来4类8项普通发票行政许可有5项发生了变化;内容变动较大,既有改为日常管理的事项,也有调整为禁止或强制行为的项目。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宣传,尽快将办税服务厅、公共场所、网络媒体、宣传材料等中涉及到此次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内容做相应调整,让纳税人了解这些变化,同时,对改为禁止项目不再受理的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

二、变更相关操作规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试行)》
(赣国税发〔2006〕226号)“1.3.2.2普通发票的发售管理” 中“发票领购资格及票种核定”部分,在“1、申请”环节,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时须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此文件下发后,纳税人不需再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纳税人申请领购的发票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FP017)中注明;“4、审批”环节取消,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改在“3、调查”环节完成。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74号)中关于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等相关规定失效,以此文为准。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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