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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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保密,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国家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及统计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统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关于统计数据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统计工作指对对象的数量、结构、变动及规律性进行测算、估计、调查、观察、登记和整理的工作。

第六条统计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遵循科学、严密、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保持统计资料的机密和完整性。

第七条统计工作应当科学研究统计原则,规范统计方法,完善统计技术,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完整和准确。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统计资料范围、内容与规范,并遵循数据质量要求,严格执行统计年度计划。

第九条保证国家各项统计主体、调查对象和监测对象提供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保障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保证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对于破坏统计秩序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统计活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单位设置统计科,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条统计科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和统计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二)制定本单位统计年度计划;
(三)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工作;
(五)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
(六)搜集和整理有关统计制度和统计政策资料,推动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第三条统计科设有统计管理员或统计工作人员,由专门人员负责,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四条直属部门(处室)设立统计工作岗位,在人事编制中配备统计人员。

第五条本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置统计联系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和统计信息的报送。

第六条本单位领导成员应当重视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统计工作流程
第一条统计工作流程包括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四个环节。

第二条统计资料的收集是指对需要统计的数据从各个渠道进行搜集,包括调查、监测、登记等方式。

第三条统计资料的整理是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统计报表或资料。

第四条统计资料的分析是指对整理的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统计结果和结论。

第五条统计资料的报送是指将统计结果和结论一并报送相关部门,上级机构或有关单位。

第六条统计工作流程必须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统计工作保密
第一条统计工作保密是指对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统计工作及其结果进行保密。

第二条所有参与统计工作的工作人员均须签署保密协议,确保统计数据不得外泄。

第三条统计数据的存储、传输和处理均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四条统计工作相关资料均属于保密资料,不得随意转移、摘抄或外传,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第五条对于违反统计工作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一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要依法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对于统计结果及其分析,本单位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本单位要定期公布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有关统计问题的咨询,要及时作出回应并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

第六章统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一条本单位领导成员是统计工作的领导责任者,负责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统计科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上级领导部门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监督责任者,可以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于违反统计工作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实提供有关统计信息。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统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进行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统计科负责解释并进行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此次次比照此次稿进行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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