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学生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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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负责任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学校不承担的十种意外情况。
以下六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并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此举界定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关系,学生应从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