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重大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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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重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项目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在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项目重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四)科学评估、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项目成立重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重大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项目重大应急预案;
(二)领导、协调、指挥项目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监督、检查项目重大应急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项目重大应急演练。
第六条项目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重大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与修订
第七条项目重大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综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应急响应机制;
(四)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
(五)应急信息报告;
(六)应急演练。
第九条专项预案应当针对项目可能发生的特定类型重大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现场处置方案应当针对项目现场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重大应急预案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修订,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应急响应与处置
第十二条项目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项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迅速、有序、有效地组织救援;
(二)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三)减少财产损失;
(四)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项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救援力量;
(二)疏散、转移人员;
(三)进行现场处置;
(四)维护现场秩序;
(五)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五章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项目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重大应急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演练方案;
(二)演练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三)演练流程;
(四)演练评估。
第十七条演练结束后,项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演练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项目在重大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修订和实施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应急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项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