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两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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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两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6.11
•【字号】印府办发〔2018〕63号
•【施行日期】2018.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基层群众自
治组织两项清单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8〕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两项清单”的通知》(铜府办函〔2018〕38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行村(居)民自治,切实减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负担,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现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简称“两项清单”)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得将其视为行政组织或下设机构,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方式,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转嫁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印江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印江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见附件),明确本单位延伸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事项的具体内容、工作目标,按照“费随事转、以事定费、权随责走”的原则,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责清晰、权责一致,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

二、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准入制度
全面建立村级事务准入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认真履行“两项清单”中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对未列入“两项清单”范围事项,基层自治组织有权拒绝协助。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未纳入“两项清单”内容,又确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办理的事项,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

(一)申请。

由拟入单位将需要下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事项向县民政部门提交工作准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3月份、9月份,紧急事项可以即时申请、即时核准。

(二)核准。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提交的申请准入事项进行审核。

审核时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深入研究,并充分征求相关材(居)民委员会意见。

对审核通过的,统一报县人民政府进行核准。

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同意的事项,县民政部门要及时下发准入批复文件,并配合申请单位与相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工作承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主动认领、认真履职。

对审核、核准未通过的事项,县民政部门要及时书面告知提出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申请人对审核、核准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申诉。

(三)退出。

阶段性工作事项,时限完成后自然退出。

达不到效能要求或群众普遍不认可,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评估,认为需要退出的事项,由相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与申请准入事项相同的程序申请办理退出工作。

(四)监督管理。

切实做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准入事项登记备案工作。

县民政
部门按程序核准进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相应单位备案。

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事务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未经民政部门审核、依据不充分,以行政命令等方式,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嫁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事务
(一)规范工作机构设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在村(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进行规范清理。

原则上村(社区)办公场所只对外悬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牌子和“中国社区”标识。

村(社区)可在内部设置居务监督委员会、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站、服务中心(站)、警务室、计生服务站等标识牌。

各职能部门需村(社区)加挂牌子的,应与村(社区)协商并在合理位置悬挂普通型“小标识”牌。

各职能部门不得以是否设机构、挂牌子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依据。

(二)严格社区印章管理。

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主要用于村(居)民自治活动。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村(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使用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证明。

(三)规范考核评比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面向村级的各类创建达标、检查评比、考核评估和表彰项目。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延伸设置对社区的达标评比表彰活动。

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检查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建立以村(社区)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评价标准的社区考核机制,取消对村(社区)“一票否决”事项。

实行城乡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是厘清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会管
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责,加快村(社区)职能转变,创新村(社区)治理方式的迫切要求。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1.印江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2.印江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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