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管理任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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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管理任用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用工作,提高职务任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二、职务分类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
高级职务包括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
中级职务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高级医师等。
初级职务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医师等。
三、职务任免程序
(一)职务空缺
职务空缺应当向全校公开宣传,招聘应聘者。
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职位的条件和特点,对各应聘者的条件进行比较评审,确定聘任人选。
(二)职务评审委员会
本校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校外聘请的学科权威和技术专家组成。
(三)聘任程序
1.本校招聘的应聘者根据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聘考核后确定聘任人选。
2.校外聘请的人员,根据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考核,确定聘任人选。
3.聘任人员的聘期由聘任单位根据聘任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四、职务评审的条件和方式
(一)评审条件
评审高级职务的应聘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
1.具有博士学位,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在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
2.具有硕士学位和长期从事业内工作,在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多项国际、国内论文发表经验,或有在国内外重要媒体发表相关文章的记录。
(二)评审方式
职务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应聘人员的业绩、工作情况、评价及对职务任职所需的素质、技能、知识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聘任的高级职务级别。
五、其他规定
(一)职务任免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职务任免程序应当及时、公正、严格质量把关,确保职务任免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职务任免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职务任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学校与聘任人员应当建立诚信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任何行为都应符合学术道德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
六、附则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校负责人所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管理任用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