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22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
1220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
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题中,交警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乙非法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成立受贿罪。
另外,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因此,乙与甲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选项B说法错误。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客观方面之一要求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对超载司机收获的“罚款”此时尚未成为公共财物,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选项C说法正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题中,甲滥用其放行车辆的权力,与无业人员乙共谋让提前给其缴纳半数罚款的超载车辆通行,致使国家损失64万元,并威胁到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选项D说法正确。
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应按照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
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32万元。
第2题:
张三涉嫌强奸一案,由于证据不足。
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诉人起诉后,如果两次依法传唤,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B.本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
C.本案由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了,但仍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D.本案由于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了自诉案件的有关程序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
所以选项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可知,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不能调解的,本案就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
选项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可知选项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可知选项D正确。
第3题:
刑事审判具有亲历性特征。
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亲历性要求?
A.证人因路途遥远无法出庭,采用远程作证方式在庭审过程中作证
B.首次开庭并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某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由另一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C.某案件独任审判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下对部分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D.第二审法院对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4题:
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
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
”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点,采纳的是新观点。
新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言,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的。
因此,15周岁的乙与其父亲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5题:
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可以减损原告的权益
B.人民法院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C.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D.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故A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故B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故C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故D 项正确。
第6题:
侦查机关在讯问嫌疑人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翻供、狡辩,对讯问全过程进行了录像。
后来被告人果然在审判中翻供,狡辩称: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迫不得已承认自己有罪,侦查机关为反驳被告人而将讯问时的录像当庭播放,关于该机关提供的录音录像是下列哪一选项的证据类别?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本案在审讯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手段将被告人的供述固定下来,虽然再现了讯问时的情况,但主要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是否合法,不是证明曾经怎样供述或辩解,因而属于视听资料。
故选C项。
第7题: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
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
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
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
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解析: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选项A错误。
累犯的5年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开始计算,徒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的执行。
选项C错误。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据此可知,特殊累犯要求前后两个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选项C中后罪是杀人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选项D错误。
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不是可以从重处罚。
第8题:
陈龙是莲花市A区的工商局副局长,居住在该市B区。
因在天宝市C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关于该案的管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该案应由A区法院管辖,但如果由C区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也可以由C区法院管辖
B.若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则应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判
C.该案应由莲花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D.该案应由天宝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A 区是姚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C区则是犯罪地,A项错误。
该法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B项错误。
该法第18条第1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陈龙虽然系副局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却并非是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C项错误,D项正确。
第9题:
某区环保局因某新建水电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水电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构应当为某区政府
B.如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终止
C.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水电站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
第10题: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11题:
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
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
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
《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据此可知,其祖父母不属于近亲属范围,不可以作为原告。
选项B错误。
《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选项C错误。
《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据此可知,对手机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可以就手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选项D正确。
《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12题:
某市甲区某企业经位于乙区的市建委批准在甲区建设一栋3层的厂房。
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加至5层。
市建委以其违法建房为由要求将整栋楼全部拆除。
该企业不服向位于丙区的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后决定责令该企业将超层部分拆除。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应当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B.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可以向该市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C.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建委可以申请甲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若该企业不起诉,又不拆除超层部分的,该市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管辖法院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故应当以市政府作为被告起诉。
市政府充当被告的情形下,受理该诉讼的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B错误。
本题中的行政行为是拆除房屋,针对的是不动产,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甲区)的法院管辖。
综合而言,若起诉,本案应由“甲区的中级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区本身不存在中级法院,负责甲区的中级法院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
故选项A说法正确。
在复议机关变更原行政行为的情形,若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由复议机关申请,故选项C错误。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规则),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规则)。
因此,本题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由市政府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
故选项D也是错误的。
第13题:
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据此可知,应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选项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第一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据此可知,获得补助是证人的权利。
选项C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选项D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