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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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施行日期】1998.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2日深地税发[1998]572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培训业务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
454号)收悉。
《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五条的规定,文化体育业中其他文化业是指各种展览、培训活动和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应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