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盗窃案件的分析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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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盗窃案件的分析与研究
以X区院案件管理部门统计数据显示为例,仅X年第一季度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盗窃罪案件即占33%,较去年同期上升19%。
从案件的移送数量不难看出盗窃罪作为我们辖区内的多发性犯罪,已经显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笔者结合对盗窃罪类型案件的共性和个性,从以下几个盗窃罪的基本问题入手展开分析。
一、盗窃案件的共性问题概述
(一)盗窃罪的主体方面的共性
盗窃罪是常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单位盗窃罪。
笔者从受理的盗窃案件中发现,盗窃罪的主体有一定的共性特征。
1、盗窃罪主体的年龄共性
由数据显示,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年龄偏小,且都是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
犯罪年龄偏小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是值得关注的,盗窃罪主体的研究不仅是刑法中应当研究的问题,也应该是社会学领域应该研究的重点。
2、盗窃罪主体的受教育程度共性
犯罪嫌疑人高中以上文化的偏少。
数据显示,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受教育程度低是一个共性问题。
如何预防和减少盗窃罪的发生,也应当从教育入手,在义务教育中我们学习了思想道德,使自己的行为受道德的约束,但是对法律的学习相对较少,缺少使自己的行为受法律强制约束的自觉性。
(二)盗窃罪的客体方面的共性
盗窃罪的行为客体也可以理解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盗窃要求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四类特殊的盗窃并不要求数额较大。
所受理的盗窃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数额型盗窃,犯罪对象一般都是有价值的有体物,非数额盗窃所占比例很小。
刑八修正案的出台引发了很多关于非数额型盗窃的争论,但是我院受理的盗窃案件中并没有遇到很多相关的有争议问题。
我们在对数额型盗窃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更要把握好对非数额盗窃的定罪量刑,案例发生不多就更加要注重对相关争议问题的理论研究。
二、盗窃案件的个性问题研究
在对盗窃案件梳理的过程中三起盗窃案件格外“与众不同”,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不是人们通常所称的“小偷”,且其中一案被公安机关撤回,成为案后评查的重点。
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否明晰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是否能得到保障,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此三个案例,尤其是被公安机关撤回的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