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分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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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分若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总则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三、合同效力
1.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出租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四、合同履行
1.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并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2.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3. 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房屋。
五、合同解除
1.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
2. 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出租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损害赔偿
1.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或者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导致出租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1. 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规定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