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大厅投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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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大厅投诉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共
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服务大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服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及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性
和有效性。

第二章投诉范围
第四条投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等方面的问题;
2. 服务大厅设施设备损坏、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3. 服务大厅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问题;
4. 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涉及服务大厅服务质量和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三章投诉渠道
第五条投诉渠道包括以下方式:
1. 来访投诉:投诉人可到服务大厅现场进行投诉;
2. 电话投诉:投诉人可拨打服务大厅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3. 网络投诉:投诉人可通过服务大厅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诉;
4. 信函投诉:投诉人可将投诉信函寄至服务大厅指定地址;
5. 其他渠道:根据实际情况,可开辟其他投诉渠道。

第六条投诉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1. 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2. 投诉事项的具体描述;
3. 证据材料(如有)。

第四章投诉处理
第七条服务大厅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投诉的接收、登记、调查、处理和回复
等工作。

第八条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流程。

第九条投诉处理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包括:
1. 审查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2. 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情况;
3. 审查服务大厅相关记录、文件等。

第十条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包括:
1. 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
2.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3. 对投诉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答复;
4. 对投诉人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和采纳。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回访与监督
第十二条服务大厅应定期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回访,了解投诉人满意度,及时发
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服务大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监督机制,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确
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投诉人有权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服
务大厅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上级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服务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对投诉事项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八条投诉人应如实提供投诉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十九条服务大厅对投诉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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