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迟到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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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兼职员工等。
第三条公司实行考勤管理制度,迟到、早退现象将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章迟到、早退的定义
第四条迟到是指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后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或虽已到达工作岗位但未按时开始工作。
第五条早退是指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未完成工作任务,提前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章迟到、早退的处罚标准
第六条迟到、早退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停工、辞退等。
第七条迟到、早退的处罚标准如下:
1. 迟到或早退不超过5分钟,给予警告一次;
2. 迟到或早退5分钟(含)至30分钟,罚款50元;
3. 迟到或早退30分钟(含)至1小时,罚款100元;
4. 迟到或早退1小时(含)以上,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员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次,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停工处理。
第九条员工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迟到、早退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迟到、早退的认定以公司考勤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迟到、早退,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请假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员工迟到、早退后,应在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接到迟到、早退汇报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员工对本制度有疑问或意见,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予以解答或调整。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