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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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果间的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果间的经营活动,包括水果批发市场、水果
零售店、水果超市等。
第三条水果间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
原则。
第四条水果间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
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五条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产地证明等文件,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七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储存、运输、销售水果,确保水果新鲜、安全。
第八条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水果质量追溯制度,记录水果的来源、销售去向等信息,以便于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询。
第九条经营者应定期对水果进行质量检测,不得销售不合格的水果。
第十条经营者应加强水果储存环节的管理,确保储存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水果腐烂、变质。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加强水果销售环节的管理,不得擅自更改水果的品名、产地、
质量等级等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水果。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
意识和素质。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依法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管部门开
展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经营者发现水果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向消费者告知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