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部分指标的确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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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贡献率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第十二条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
2、容积率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2015-09-01)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3、
城市更新项目中新型产业用地可建设研发用房及配套商业、单身宿舍。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
第九条之相关规定: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分割转让,其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则研发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四条第五款: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为研发用房的12%;研发用房占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计容建筑总面积的70%,故创新型产业用房占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8.4%。

4、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①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②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③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

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

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第七条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在综合考虑其产业发展需要、职住平衡需求、项目区位条件、公共设施及交通市政承载能力的情况下,结合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划分,可在开发建设用地内,规划不少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5%且不超过20%的独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类型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配建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相应的用地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

第十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搬迁安置用房,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回购价格及程序等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按该项目安居型商品房以外住宅部分应缴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但最高不超过其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应计收的地价。

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按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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