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公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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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4.2条
决议号
MEPC.152(55) MEPC.173(58) MEPC.123(53) MEPC.127(53) MEPC.153(55) MEPC.124(53) MEPC.162(56) MEPC.125(53) MEPC.174(58) MEPC.126(53) MEPC.169(57) MEPC.140(54) MEPC.149(55) MEPC.150(55) MEPC.161(56) MEPC.151(55)
事国。
第8、9、10和11条 对船舶的检查和处理
• 船舶检查
– 核实船上持有有效证书;如其有效,则应被接 受;和
– 检查压载水记录簿,和/或 – 按照本组织将要制定的指南,进行船舶压载水
取样。
第18条 生效条件
• 35%+30国,12个月后 • 35个国家占27.95%( 2012年8月31日)
交船时
*2009年建造的船舶在第二个周年检验日适用,但不迟于2011年 (A.1005(25))。
第D-2条 压载水性能标准
• 按本条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船舶的排放应达到:
– 小于每立方米10个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可 生存生物和小于每毫升10个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但 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
• 稀释法
– 从顶部持续注入3倍舱容,相同流苏舱底排放
第B-3条 船舶压载水管理
建造时间
压载水舱容(M3)
适用第D-2条的时间
2009年前
1,500≤V≤5,000 V<1,500或V>5,000
2014 2016
2009-2011
V<5,000 V≥5,000
交船时* 2016
2012年后
所有船舶
船上压载水管理操作
压载水 管理 (A-2)
压载水 交换 (B-4)
2010-2017 (B-3)
压载水管理系 统处理
交换 标准 (D-1)
性能 标准 (D-2)
压载水交换
• 顺序法
– 清空压载舱,然后注入压载水,达到95%的容 积交换率
• 溢流法
– 持续泵人3倍舱容,允许水从溢流口或其他布 置流出
– 公约和相关指南
公约和相关指南
•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 2004年2月13日 – 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
• 14个相关指南
– 统一适用公约要求 – 2005-2008 – MEPC决议
• 2004年国际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公约 的适用
– A.1005(25)决议
压载水公约和指南
内容
1. 定义 2. 一般义务 3. 适用范围 4. 控制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
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
5. 沉积物接收设备 6. 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 7. 检验和发证 8. 违犯事件 9. 船舶检查
10. 对违犯事件的侦查和对船舶的控制
11. 控制行动的通知 12. 船舶的不当迟延 13. 技术援助、合作和区域合作 14.信息通报 15. 解决争端 16.与国际法和其他协议的关系 17.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
舶,军舰,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 – 船上密封舱柜中的不排放的永久性压载水。
• 优惠
第4条 控制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
当事国应: • 确保船舶符合公约; • 制定国家政策、战略或方案。
第5条 沉积物接收设备
当事国应: • 确保进行压载水舱清洁或修理的港口和码
头提供足够的沉积物接收设备; • 通知IMO不足情况,以便转告其他有关当
入 18.生效 19.修正案 20.退出 21.保管人 22.语文
第1条 定义
• 主管机关 • 压载水 • 压载水管理 • 证书 • 委员会 • 公约
• 总吨位 • 有海水生物和病
原体
• 本组织 • 秘书长 • 沉积物 • 船舶
第3条 适用范围
• 适用
– 船舶
• 不适用
– 不承载压载水的船舶; – 内贸船舶 – 免除的船舶 – 仅在一个当事国的管辖水域内和在公海上营运的船
• 船舶的压载水操作
• 设计和建造
•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研 发
• 压载水和沉积物港口 接收
• 船公司和船员 • 船舶设计和建造单位 • 科研单位/制造商 • 船坞 • 港口 • 船级社 • 海事机关
压载水公约
• 正文 二十二个条款 • 技术性附则 • 附录
– 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的格式 – 《压载局
压载水公约概述
• 背景情况 • 压载水公约和相关指南的具体要求 • 我国开展压载水管理的进展情况
背景情况
• 压载水问题 • 压载水造成的危害
– 人体健康的损害 – 生态环境的破坏 – 社会经济的损失
• 国际社会的关注
– UNCED – WSSD
IMO的措施
• 决议和指南(A.868(20)) • 压载水管理计划范本 • 立法体系
G2 压载水取样指南
G3 压载水管理的等效符合指南
G4 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的指南
G5 压载水接收设施指南
G6 压载水交换指南 G7 根据压载水公约第A-4条的风险评估指南
G8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指南
对应条款
第5条 第9.1(c)条 第A-5条 第B-1条 第B-3条,第B-6条 第B-4.1.1条 第A-4.1.4条 第D-3.1条
• 作为一种人体健康标准,指示微生物应包括:
– 产毒霍乱弧菌(O1和O139):少于每100毫升1个菌落 形成单位(cfu) 或小于每一克(湿重)浮游动物样品1 个cfu;
– 大肠杆菌:少于每100毫升250个cfu; – 肠球菌:少于每100毫升100个cfu。
14个相关指南
序号
指南名称
G1 沉积物接收设施指南
技术性附则
• 一般条款 • 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 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 • 压载水管理标准 • 检验和发证要求
技术性附则-重要条款
• 第A-2条 一般适用 • 第A-3条 例外情况 • 第A-4条 免除 • 第B-1条 压载水管理计划 • 第B-2条 压载水记录簿 • 第B-3条 船舶压载水管理 • 第B-4条 压载水交换 • 第D-1条 压载水交换标准 • 第D-2条 压载水性能标准
G9 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程序 第D-3.2条
G10 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批准和监督指南
第D-4.2条
G11 压载水交换设计与建造标准指南
第B-1条
G12 便利船舶沉积物控制的设计与建造指南
第B-1.3条
G13 包括紧急情况在内的压载水管理附加措施指南 第C-1.3.1条
G14 指定压载水交换区域的指南